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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办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办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 1 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困难性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现将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以下简称困难减免)办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困难减免的情形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纳税确有困难的;

(二)停产停业一年以上,无经营收入来源或主要依靠房屋、土地租赁收入维持运转,纳税确有困难的;

(三)改制重组当年,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安置原企业职工30%以上(含30%),承担较重社会责任,纳税确有困难的;

(四)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纳税确有困难的。

“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是指主营业务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所列鼓励类项目,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

“纳税确有困难”是指在申请减免税年度内,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或纳税人当年亏损额超过当年总收入70%(含)以上的;或纳税人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