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等税收优惠限额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府办发〔2014〕63号 2014.6.20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限额标准的通知
》 ( 渝府办发〔2016〕85号
)规定,自2016 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渝府发〔2017〕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支持创业就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等部门联合印发了
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39号
)和《
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4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