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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国税函[2007]257号               2007-08-27

USHUI.NET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废止

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填开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规定,2012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现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以下简称“开票限额“)的审批作如下补充:
一、一般纳税人除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第八条所列举的情形外,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万元开票限额,申请十万元(含)以上开票限额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 [本条款失效] 申请十万元开票限额。工业企业连续12个月(含)内应税销售收入累计在100万元(含)以上,商贸企业连续12个月(含)内应税销售收入累计在300万元(含)以上。
(二)申请百万元开票限额。工业企业连续12个月(含)内应税销售收入累计在2000万元(含)以上,商贸企业连续12个月(含)内应税销售收入累计在1亿元(含)以上。
(三)申请千万元开票限额。工业企业连续12个月(含)内应税销售收入累计在1亿元(含)以上,商贸企业连续12个月(含)内应税销售收入累计在3亿元(含)以上。
(四)对达到上述标准的一般纳税人,但其销售业务不需授权最高开票限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审批与其销售业务相应的小面额专用发票。
(五)对大中型企业改制、重组、变更纳税地点等,其存续企业仍可按程序申请原开票限额。

二、临时申请开票限额管理
(一)一般纳税人年销售收入达不到使用百万元开票限额标准,但销售产品单个价值在10万元以上,且产品不能分割的。该一般纳税人可临时申请百万元开票限额,并附《四川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临时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0)和有效合同,报市、州国税机关审批。

(二)一般纳税人年销售收入达不到使用千万元开票限额标准,但销售产品单个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且产品不能分割的。该一般纳税人可临时申请千万元开票限额,并附《四川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临时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0)和有效合同,报省级国税机关审批。
【备注— 以上(一)、(二)条款失效中涉及的审批权限省局、市州局不再审批,其余条款仍继续执行。】

(三)临时授权使用百万元、千万元开票限额的,审批机关应限量审批。

(四)经临时批准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