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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填开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规定,2012年1月1日起第十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规定,第四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规定,第三条、第四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增值税政策执行中的部分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一般纳税人既销售适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又销售其它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除外)划分问题。

(一)一般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适用简易办法征税货物与其它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二)对确实不能分别核算的,参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设定的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货物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

二、关于一般纳税人既销售增值税即征即退货物,又销售其它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划分问题。

(一)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即征即退货物与其它增值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二)对确实不能分别核算的,按照增值税即征即退货物的销售收入或实际成本的比例确定其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废止】三、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能明确划分时,增值税应税销售额的核定问题。

参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顺序,确定其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废止】四、关于企业安置的残疾职工属以下两种情况的:(一)安置的残疾人已办理退休手续不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的;(二)安置的残疾人已由原企业购买了若干年保险,企业无法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能否纳入计算安置残疾人比例的问题。

企业安置的残疾职工属上述两种情况,只要社保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允许其纳入计算安置残疾人比例。

五、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新版通用机打发票的问题。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向城乡居民个人(不包括有证或无证的个体经营者)和非经营性单位收购废旧物资时,可自己开具新版通用机打发票;向城乡居民个人和非经营性单位以外的单位收购废旧物资,应按规定向销货方索取发票。

六、关于纳税人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银行刷卡手续费,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纳税人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银行刷卡手续费,暂不征收增值税,也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七、关于发电企业因参与新建发电机组调试运行,取得的调试上网电量差额资金的征税问题。

发电企业为新建发电机组调试运行提供相关服务,取得的由省电力公司按行业监管部门确定的标准分配的上网电量差额资金,暂不征收增值税

八、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预缴税款的退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