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规范民爆物品经营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经贸机电〔2008〕23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2022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工信函法规〔2022〕582号)规定,保留。
各民用爆破物品生产、销售企业:
当前,我省民爆行业已基本完成了企业重组整合工作,新成立的公司已逐步建立起法人机制,但在生产经营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民用爆炸物品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推动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活动的开展,确保奥运会期间民爆物品的安全生产经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法人企业与分支机构的管理问题
1、合同管理及购销
已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是承担法人责任的民爆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的签订及民用爆炸物品的购销是法人经营行为,必须由法人单位承担;各民爆生产销售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必须从属于总公司的管理,不得对外签订《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其民爆物品的购销行为是受法人企业委托并按照公安部门对民爆物品准购、准运的有关规定而从事的经济活动。各有关企业应严格按照民爆物品购买证、运输证核准的品种、数量购销和运输民爆物品,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进行销售备案。对未经行政许可审批的经营行为,我委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严厉处罚。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各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必须建立统一规范的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切实承担起对分支机构的管理责任和法人安全生产责任,要监督各分支机构的经营行为,加强对安全风险和经营风险的监督管理,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处罚违规行为。
二、民爆物品运输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从事民爆物品生产、销售的企业应具备与民爆物品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运输能力。民用爆炸物品属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道路运输适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采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非经营性道路运输的生产经营单位,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9号令)规定条件的,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