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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淄博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等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淄博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等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2024年2月28日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  2024年2月29日市政府令第11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维护法制的统一,市政府对涉及行政复议内容的政府规章组织了清理,决定废止下列政府规章:

一、 淄博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2003年12月30日市政府令第39号公布  根据2011年12月31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淄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1件市政府规章和修改〈淄博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等6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二、 淄博人民公园管理规定(2003年4月29日市政府令第35号公布  根据2004年6月14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淄博市妇幼保健保偿管理办法〉等1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  根据2019年12月2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淄博人民公园管理规定〉等8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三、 淄博市禁止乱贴乱画乱挂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