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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禁止乱贴乱画乱挂规定【2019年修订版】【全文废止】

淄博市禁止乱贴乱画乱挂规定【2019年修订版】【全文废止】

(2002年5月8日市政府令第27号公布  根据2017年12月29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淄博市禁止乱贴乱画乱挂规定〉等14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  根据2018年12月27日市《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淄博市预备役部队军民通用装备征用办法〉等5件政府规章和废止〈淄博市旅游规划管理办法〉等2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根据2019年12月2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淄博人民公园管理规定〉等8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改)
USHUI.NET®提示:根据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淄博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等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规定,全文废止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容貌管理,美化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区(含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淄博经济开发区、淄博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县城镇。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乱贴、乱画、乱挂是指擅自在城区道路、场地、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和设置条幅、彩旗、招牌、充气物及其他悬挂物的行为。

第四条  本规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区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乱贴、乱画、乱挂行为的治理工作。

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治理乱贴、乱画、乱挂行为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禁止在城区道路、场地、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乱贴、乱画、乱挂。禁止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条幅、彩旗、招牌、充气物及其他悬挂物等临时性户外广告。

第六条  大型庆典活动、公益活动、商贸活动需要设置条幅、彩旗、充气物和其他悬挂物的,应当征得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在规定的位置、范围及时间内设置,不得妨碍公用设施、建筑物、构筑物的正常使用,不得妨碍城市消防和交通安全,不得影响市容景观。

第七条  区县政府应当按照统一规划设置公共张贴栏,张贴物应当按照规定张贴在固定的公共张贴栏内。

第八条  公用设施、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的产权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保持其设施整洁美观的义务,发现有乱贴、乱画、乱挂现象的,必须及时清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的整洁,有权制止和举报乱贴、乱画、乱挂的行为。

对举报和制止乱贴、乱画、乱挂行为的有功人员,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在公用设施、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乱贴、乱画、乱挂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