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支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财规〔2023〕1号
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财政支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补助资金管理,引导推动PPP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实施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2015〕4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5〕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四川省省级财政支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川财规〔2018〕12号)予以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2023年6月15日
四川省省级财政支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财政支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补助资金管理,引导推动PPP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实施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2015〕4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5〕45号,以下简称《
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支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综合补助资金)是指根据《
实施意见》设立,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全省示范项目融资成本补助和市县政府定向财力补助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综合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引导带动。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功能,促进社会资本参与项目投入,激励市县政府推进项目合作,努力促成全省PPP项目高标准、规范化、多领域实施。
(二)择优扶持。对PPP项目特征明显、采购程序规范、权责关系清晰、运作管理严格的全省示范项目和推进PPP工作成效明显的市县政府予以支持。
(三)科学规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事后奖补、据实据效”的要求,科学制定综合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分配结果及时予以公开。
(四)注重绩效。以绩效目标为导向,强化资金绩效管理,在关注资金投入和使用过程的同时,更加注重财政资金引导效应的实现程度和公共服务质量的改善效果。
第四条 综合补助资金应与省财金互动政策及分行业支持PPP项目的专项补助资金进行统筹协调安排,项目单位(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下同)不得重复申报补助资金。
第二章 分配办法
第五条 财政厅根据全省推广运用PPP模式基本情况,按照年度预算编制要求,确定综合补助资金年度预算规模。
第六条 财政厅按照年度预算安排,原则上按20%:80%的权重确定融资成本补助和定向财力补助额度。
第七条 融资成本补助。按照据实分配办法对全省示范项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发生的融资成本给予补助。
(一)间接融资补助。对全省示范项目从银行类金融机构获得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间接融资),给予项目单位按不超过当年最新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不超过3年的贴息补助。单个项目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二)直接融资补助。对全省示范项目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ABS)、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方式实现融资(直接融资),给予项目单位不超过当年最新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不超过5年的利息(费用)补助。单个项目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某市或县融资成本补助=∑单个省级示范项目当年间接或直接融资实际到位本金×计息(费)期间×计息(费)利率〔不超过当年最新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
第八条 定向财力补助。按照因素分配办法对市县政府给予定向财力补助。选取市县政府PPP项目年度支出责任和工作整体绩效两项指标,原则上按80%:20%的权重确定项目支出责任和工作整体绩效分配额度。计算公式为:
某市或县定向财力补助=定向财力补助总额×(支出责任分配系数×80%+工作绩效分配系数×20%)
(一)项目支出责任。根据全省PPP项目库(综合信息平台)中符合条件的执行阶段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