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细则的通知【全文失效】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细则的通知【全文失效】
川办发〔2011〕2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一批省政府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川府发〔2023〕27号规定,全文失效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财政厅、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有利于增加医疗卫生服务供给,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服务需求;有利于建立竞争机制,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和质量。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重要意义,要抓紧清理和修改涉及非公立医疗机构准入、执业、监管等方面的文件;要加强政策解读,强化政策执行,消除阻碍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障碍,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要引导社会各界正确认识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为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营造良好氛围。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 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细则
省发展改革委 卫生厅 财政厅
商务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坚持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和方向。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2010〕58号)精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非公立医疗机构是我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将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纳入当地卫生发展规划,在制定和调整本地区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其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规划时,要合理规划和布局非公立医疗机构,给非公立医疗机构留有合理空间。

  第二条 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配置社会资本。各地应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本区域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公开辖区内拟调整和新增的医疗机构数量、类别、规模、地域等,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第三条 合理确定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非公立医疗机构申报的执业范围应与其具备的服务能力相适应,卫生部门负责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类别、诊疗科目、诊疗服务形式、床位等执业范围进行审核,对具备资质、符合申办条件的应及时发放相应许可,不得无故限制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

第二章 放宽准入范围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社会资本自主申请举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支持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鼓励社会组织或个人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等投资依法开办专科医院、综合性医院和特色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在农村、边远山区、民族地区等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地区举办医疗机构。支持社会资本兴办具有世界或国内领先水平的综合或专科医疗机构。

  第五条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鼓励社会资本以收购、兼并、托管、联合等形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公立医疗机构改制重组。优先选择具有办医经验、社会信誉好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改制。在公立医院改制过程中,要按照严格透明的程序和估价标准对公立医院资产进行评估,加强国有资产处置收益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制定改制单位职工安置办法并报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条 鼓励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鼓励境外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合作等形式在我省举办或参与举办医疗机构,逐步取消境外资本在我省举办医疗机构的股权比例限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资本在我省举办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享受优先支持政策。

  第七条 简化并规范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审批程序。卫生、民政、工商、商务、税务等相关部门要对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依法登记、分类管理。各级卫生等部门应及时公开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审批程序、工作流程和审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为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审批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立由省级卫生、商务部门审批,其中设立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的应征求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意见。外商独资医疗机构的设立经省级卫生、商务部门初审后上报卫生部、商务部审批,其中设立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的应征求国家中医药局意见。其他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按照《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改善执业环境

  第八条 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和税收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药品价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政府定价或指导价格,用电、用水、用气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并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根据实际成本和市场供求自主定价,按规定报价格、卫生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按政府指导价予以结算。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合法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符合税法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九条 将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非公立医疗机构凡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和民政部门应按程序将其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的定点服务范围,签订服务协议进行管理,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政策。各地不得将投资主体性质作为医疗机构申请成为医保定点机构的审核条件。

  第十条 优化非公立医疗机构用人环境。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鼓励医务人员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有关单位和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执业变更、人事劳动关系衔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档案转接等手续。医务人员在学术地位、职称评定、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不受工作单位变化的影响。

  第十一条 改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外部学术环境。非公立医疗机构在科研课题招标及成果鉴定、人员技术职称考评、人才培养、继续教育、等级评审、参加学术活动、临床重点学科建设、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资格认定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

  各医学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要平等吸纳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保证非公立医疗机构占有与其承担的服务量相适应的比例,保障非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享有承担与其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相适应的领导职务的机会。

  第十二条 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各地在制定和调整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当地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发展需要,合理预留空间。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照批准的执业范围、医院等级、服务人口数量等合理配备大型医用设备,卫生部门在审批非公立医疗机构及其开设的诊疗科目时,对其配备的大型医用设备一并审批,凡符合配置标准和使用资质的不得限制配置。

  第十三条 鼓励各级政府购买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鼓励各级政府采取招标采购等办法,选择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以及政府下达的医疗卫生支农、对口支援等任务,并逐步扩大政府购买的范围。支持社会资本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个体诊所等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发挥积极作用。将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急救网络医院范围。

  非公立医疗机构在遇有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并按规定获得政府补偿。

  鼓励各地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及人员培养等方面,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给予积极扶持。

  第十四条 鼓励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红十字会、各类慈善机构、基金会等出资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与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立长期对口捐赠关系。

  第十五条 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土地政策。有关部门要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