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1号)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和第六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13〕37号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
》(国税函〔2010〕139 号
)、《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相关规定,现就四川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3年8月1日前,应税服务(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下同)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本公告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2012年6月至2013年5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免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