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残疾、孤老等人员个人所得税减征的通知【全文废止】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残疾、孤老等人员个人所得税减征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地税发 〔2004〕 17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渝地税发〔2007〕199号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段“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可享受此照顾”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全文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等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 ( 渝府办发〔2022〕53号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照顾残疾人、孤老人员、烈属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个人的实际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税收法规规定,并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对上述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作如下减征规定:

一、个人所得税减征对象和幅度

(一)对残疾人、孤老人员、烈属的个人所得按以下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

1.个人按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按次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