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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主城区危旧房改造拆迁安置房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主城区危旧房改造拆迁安置房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9〕153号                                             2009.8.3
USHUI.NET®提示: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主城区危旧房改造拆迁安置工作,深入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主城区危旧房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8〕36号)和重庆市危旧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主城区危旧房改造拆迁安置房项目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危改办发〔2008〕17号)、《关于经济适用房转为主城区危旧房改造拆迁安置房办理程序的通知》(渝危改办发〔2008〕18号)、《关于购置新房、二手房用于主城区危旧房改造拆迁安置相关问题的通知》(渝危改办发〔2008〕19号)精神,经研究,现将主城区危旧房改造拆迁安置房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税收政策
(一)凡主城各区政府下属危旧房改造单位委托开发商新建安置房或将经济适用房转为安置房的,对开发商收取的代建工程款不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二)凡主城各区政府下属危旧房改造单位购买商品房和二手房用于拆迁安置的,比照委托代建模式,对原房产所有权人收取的款项暂不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三)主城各区政府下属危旧房改造单位是指由主城各区政府授权,专门从事主城区危旧房改造片区拆迁安置工作的单位。
(四)拆迁安置房必须是用于安置《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主城区危旧房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8〕36号)确定的改造范围内拆迁户的房屋,且仅限于住宅,不包括非住宅。
(五)新建安置房或将经济适用房转为安置房的项目,必须经市危旧房改造领导小组批准。

二、审核单位及职责分工
(一)主城区危旧房改造拆迁安置房的审核工作由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流转税处和各安置房项目(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局主管营业税的科室负责。
(二)区政府下属危旧房改造单位购买二手房用作安置房的,由二手房所在地地方税务局主管营业税的科室负责审核,此外均由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流转税处负责审核。

三、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的程序
(一)办理新建安置房、经济适用房转为安置房以及购买商品房用作安置房相关涉税事宜的程序
纳税人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并填写《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主城区危旧房改造拆迁安置房审核表》(附件1);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审核通过后,下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主城区危旧房改造拆迁安置房税收证明单》(附件2)通知项目(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局;项目(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局根据市局出具的税收证明单落实相应政策,并通知房产权籍管理部门准予过户。

(二)办理购买二手房用作安置房相关涉税事宜的程序
区政府下属危旧房改造单位直接向二手房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发函并提供相关资料;二手房所在地地方税务局主管营业税的科室审核通过后,由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出具税收证明单(格式由各区局制定),通知房交所准予过户。

四、需要提供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