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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点水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有关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点水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有关政策的通知
渝府发〔2005〕11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渝府发〔2015〕35号规定,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有效期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重新起算。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水运基础设施是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改变地区交通条件、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十一五”期间,我市将进一步加快水运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实现基本建成长江上游航运中心的目标。经市政府批准成立的重庆航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发公司),作为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投资主体,将承担重点水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航电枢纽相关项目的建设任务。为推进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快打造长江上游航运中心的步伐,现将航发公司承担的重点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重点水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迁工作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由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涉及新旧政策的平稳过渡工作和被征地群众的稳定工作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国土、交通及航发公司积极配合做好稳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