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地税函〔2008〕34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规定, 全文废止

各市、区地方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在执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过程中,有些问题不明确。经研究,现对若干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 关于土地性质的界定的问题

税务机关应按国土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上注明的用地性质依率计征土地使用税。实际用途与《国有土地使用证》不一的(例如工业用地用作商业,或商业用地用作工业等等),税务机关可启动核定权,按同类用地征税,同时向国土部门报告。如纳税人既有“工业用地”又有“非工业用地”的,应要求其提供国土部门的土地用途划分证明和图纸,否则全部按从高原则征税。

二、关于计税面积的确认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