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15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7-03-30
各市、州、地区国家税务局:
第七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按行业、区域选择不低于5%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安排税源管理部门在年度内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填制《月份营业情况典型调查表》,并作出调查分析。典型调查的结果应作为调整和核定定额以及确定相关参数的依据。
主管国税机关对同一行业、区域按5%计算的典型调查户数不足10户的,应选择不低于10户的定期定额户进行典型调查。
主管国税机关对同一行业、区域内的定期定额户数不足10户的,应全部进行调查。
第八条 国税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地址、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的记录核定;
(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六)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七)实地调查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情况后估算核定;
(八)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第九条 国税机关在应用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管理系统核定定额时,应实地采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信息,填制《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并经纳税人签字认可。
采集有关数据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参加。
第十条 核定定额应依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应按照主管国税机关依法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其生产经营情况、经营额(预估数),如实填写《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
(二)核定定额。主管国税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实地调查其生产经营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适用合理方法,采取人机结合的方式,初步核定定额,并计算出应纳税额。
(三)定额公示。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采取适当形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四) 上级核准。主管国税机关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填制《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汇总审批表》上报县以上国税机关审批。
(五)下达定额。定额核定情况报经县以上国税机关审核批准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核定定额通知书》或《未达起征点通知书》,并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
(六)公布定额。主管国税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第十一条 新办设立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定如实填写《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自行申报其生产经营情况、经营额(预估数)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不经过自行申报程序核定其定额。
新办设立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在未接到主管国税机关送达的《核定定额通知书》前,应当按月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第十二条 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连续三个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50%,应当领取并填报《个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