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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劳动局印发我局《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劳动局印发我局《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川劳险〔1981〕2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3〕53号规定,继续有效
经省人民政府第五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我局《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现遵照省人民政府一九八一年六月四日川府函〔1981〕121号通知,将上述《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八一年六月五日



附:

四川省劳动局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



根据一九八一年三月十四日《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探亲规定》),以及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制定《探亲规定》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探亲范围和条件

1、参加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父母,配偶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按照《探亲规定》,未婚职工每年探望一次父母;已婚职工每年探望一次配偶,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但是,如果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不能再享受四年探望一次父母的待遇。

2、《探亲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的养父母;或者职工父母死亡后,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仍与职工保持联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3、《探亲规定》所称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由各单位根据当地的交通状况、路程远近的实际情况处理。

4、双职工都具备每四年享受探望父母条件的,男方探望父母时,女方可一同探望公婆;女方探望父母时,男方也可一同探望岳父母。但在改探望公婆或岳父母后,本四年内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5、季节工、临时工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6、学徒、见习生、实习生、试用人员在学习、见习、实习、试用期间,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7、复员退伍军人当学徒的,可以与固定职工一样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二)探亲假期

1、按照《探亲规定》,职工符合探望父母和配偶条件的,探望父母的假期,未婚职工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如二年合并使用,假期为四十五天),已婚职工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探望配偶的假期,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三十天。另外,根据路程的实际需要给予探亲路程假。

2、《探亲规定》的假期,包括公休假日(星期日)、法定假日(元旦、春节、五一、国庆)在内。

3、已婚职工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在计算时,应按《探亲规定》公布之日起计算。

4、各单位要按照《探亲规定》精神,合理、均衡地安排职工探亲的假期,务求做到不要妨碍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进行,并且不得因此而增加人员编制。职工应严格遵守《探亲规定》,服从组织上的统一安排。

5、各单位对职工探亲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请假、销假制度。对无故超假的,要按旷工处理。

(三)探亲假期的工资和路费

1、职工探亲假期间(包括路程假)的本人标准工资、附加工资、保留工资及粮价补贴、物价补贴等照发。奖金和生产性的津贴不发。

2、实行计件工资制的职工的探亲假工资,本人评定了等级工资的,按照计时工资标准发给;没有评定等级工资的,按照探亲前三个月的本人平均工资、或正常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