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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劳动人事厅印发《关于职工探亲待遇问题解答》的通知

四川省劳动人事厅印发《关于职工探亲待遇问题解答》的通知
川劳人险〔1983〕4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3〕5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地、州、县劳动局、人事局,省级各部门:

一九八一年七月十七日,四川省劳动局印发了《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若干具体问题的试行意见》(即川劳险〔81〕28号),各地在试行中,提出了一些问题。根据各地的意见,我们拟定了《关于职工探亲待遇问题解答》,现印发给你们,从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同日,川劳险〔81〕28号文即停止执行。


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关于职工探亲待遇问题解答

(一)关于探亲的范围和条件方面的问题

1.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探亲规定》)和《四川省劳动局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适用于哪些单位?

答:适用于国家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

2.问:职工享受的探亲待遇,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答:职工享受探亲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即:参加工作满一年并已转正的固定职工;同配偶不住在一起,同父亲和母亲都不住在一起;不能利用在公休假日团聚的。

3.问:职工能否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界限怎样划分?

答:一般说来,凡是职工能够利用公休假日到父母、配偶居住地点,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就算是能够利用公休假日团聚。具体办法,可由各市、县劳动人事部门根据当地交通状况,路程远近的实际情况确定。

4.问:《实施细则》中所称的父母,包括“父母死亡后,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仍与职工保持联系的亲属”,应如何解释?

答:一般是指职工自幼父母双亡,或者父亲死亡,母亲改嫁后,在十六岁以前的大部分时间,就受其供养,现在仍与职工保持联系,并经公证机关证明,确属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的亲属。

5.问:父亲死亡,弟、妹年幼,母亲又未工作,靠哥、姐等其他亲属拿钱回家解决全家人的生活,现母亲去世,已工作的弟、妹是否可以去探望哥、姐?

答:父亲死亡后,由母亲统率全家生活,其全家生活的经济来源,虽然主要是靠哥、姐等其他亲属拿钱回家解决,但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的仍然是母亲,现母亲死亡,弟、妹也不能享受探望哥、姐等其他亲属的待遇。

6.问:《实施细则》中规定的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应当怎样掌握?

答: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一般是指同居住在本市(不含市属县)、本县区域内的,或者虽跨县(市)居住,但路程较近,就应视为父亲或母亲和职工配偶同居一地。这类职工在按规定探望配偶时,能够同时解决探望父母的问题,不再享受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的待遇。

7.问:职工父母分居两地,现在职工只是同父亲或母亲居住在一起,是否还能享受探亲假去探望在外地母亲或父亲?

答:职工只要同其父、母中的一人居住在一起(是指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就不能再享受探望在外地的父亲或母亲的待遇。

8.问:职工与其养父母或者亲生父母住在一起(指能够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又要求到外地去探望亲生父母或养父母,是否可以?

答:只要职工与养父母或亲生父母同居住在一起(是指能够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就不能再享受探望在外地的亲生父母或养父母的待遇。

9.问:抚养职工长大的养父母已经死亡,可否去探望在外地的亲生父母?

答:可以。

10.问:职工的配偶已经死亡或离婚,能否享受每年探望一次父母的待遇?

答:职工的配偶已经死亡或离婚,目前尚未再娶,如原与配偶同居一地的,在配偶死亡或离婚当年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应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每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如原系分居两地,当年未探望过配偶的,当年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11.问:双职工,分别在两地工作,一方享有寒暑假或年休假,他(她)们是否可以再享受探亲待遇?

答:应由享受上述假期待遇的一方,利用寒暑假或年休假回家探亲。如其休假期短于探亲规定的假期时,可按照探亲假期规定给予补足,另一方则不应再享受探亲待遇。但是,如果无休假制度的一方,因工作流动性大,单位无力解决探亲家属宿舍的,或者享有休假的一方因工作需要不能离开,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如患病、女职工怀孕、生小孩等)利用休假探亲确有困难的,经其所在单位出据证明后,也可以允许无休假制度一方享受探亲待遇。

12.问:双职工,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是否允许双方都享受探亲待遇?

答:有一方享有探亲待遇,夫妇已经团聚,另一方就不能再享受探亲待遇。至于探亲假给哪一方?可由职工与行政领导商量确定。但不允许“双探”。

13.问:为什么临时工、季节工不能享受探亲待遇?

答:临时工、季节工不是固定职工,他们的工作是临时性的,因此,不能享受探亲待遇。但属于一九七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以前,一直在本单位工作的计划内的长期临时工,离家又远,具备探亲条件的,可作为照顾给予探亲待遇。

14.问:合同工、亦工亦农人员是否享受探亲待遇?

答:属于一次签定二年以上合同的合同制工人、亦工亦农人员,工作地点离家较远,不能利用换休和节假日与父母或配偶团聚的,在工作满一年以后,可参照固定职工的探亲规定执行。

15.问:学徒、见习生、实习生、试用人员,以及熟练期未满的人员为什么不能享受探亲待遇?

答:学徒、见习生、实习生、试用人员,以及熟练期未满的人员,他们的主要任务是学习技术和熟习生产知识,为了不影响学习,暂不享受探亲待遇。在他们学习期满后,上半年期满的,下半年享受;下半年期满的,下年度享受。

16.问:已转正的固定职工,因内部调动工作而当学徒,能不能享受探亲待遇?

答:工作满一年并已转正的固定职工,由于工作需要,经组织确定,调去学习技术而当学徒的,可以享受探亲待遇。

17.问:军龄不到一年的退伍军人当学徒的,是否可以与固定职工一样享受探亲待遇?

答:军龄不到一年的退伍军人分配当学徒的,应与学徒工同等对待,在学徒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待遇。

18.问:工作满一年并已转正的固定职工,考入“七·二一”大学,电视大学的脱产学员,是否享受探亲待遇?

答:这些学员都是在职培训的性质,应与在职的正式职工享受同样探亲待遇。但是,为了不影响学习,应在寒暑假期间安排他们回家探亲。

19.问:职工在大专院校学习期间能否享受探亲待遇?

答:职工进入大专院校学习,学习时间在一年以上,学习期间由原单位照发原工资的,如本人符合探亲条件,利用寒暑假回家探亲,可由原单位按规定报销其一次往返路费。由学校按月发给助学金的职工学员,其在学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待遇。

20.问:已经退休、退职的职工,或者退休、退职后,又经批准聘用重新工作超过一年以上,可否享受探亲待遇?

答:已经退休、退职的人员不是在职的固定职工,不能享受探亲待遇;退休、退职后,虽经批准受聘重新工作,也是临时性质的工作,不属于聘用单位的固定职工,因此,不能享受探亲待遇。

21.问:职工出国援外在一年以上的,国内的一方能否去国外探亲?如不能出国探亲,能否享受每年探望一次父母的待遇?

答:出国援外人员有回国探亲的具体规定,在国内的一方不应再享受出国探亲待遇,也不能改为享受每年探望一次父母的待遇。

22.问:双职工原在一起工作,其一方送到外地在职培训达一年以上,另一方可否去培训地点探亲?

答:送外地在职培训的已婚职工,学习已满一年,并还需继续学习一年以上的应由本人利用学习假期到配偶所在地探望,准予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23.问:双职工原在一起工作,以后一方借调到外地工作达一年以上的,另一方可否去对方借调地点探亲?

答:一方借调到外地工作,夫妻分居一年以上的,并继续借调的,可按规定享受探亲待遇。

24.问:新婚职工,夫妻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在结婚的当年能否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答:新婚职工,在结婚的当年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次年可以享受。

25.问:有的职工已领取了结婚证,但因种种原因未及时举行婚礼,这样的职工能否享受探亲待遇?

答:婚姻法明确规定:“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因此,职工凡是在婚姻登记机关正式领取了结婚证书的,不论举行婚礼与否,就可从领取结婚证书之日起作为夫妻关系,按探亲假规定享受已婚职工应享受的探亲待遇。

26.问:职工父母离婚,经法院判定,职工随其父亲或母亲生活,现随其一起生活的父亲或母亲已经死亡,该职工能否去探望在世的母亲或父亲?

答:可以按探亲规定,去探望在世的亲生母亲或父亲。

27.问:具备探亲条件,申请出境探亲的台胞、归侨、侨眷职工其假期和待遇如何处理?

答:应按劳动人事部等四个部门印发的《关于台胞职工出境探亲待遇的通知》和国务院侨办等五个部门印发的《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待遇问题的通知》规定办理(这两个文件已分别以川劳人险〔83〕8号和川侨会02号文件转发各地)。

28.问:我省职工的配偶或父母在西藏工作,职工能否享受到西藏探亲的待遇?

答: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藏府发〔1981〕60号文件的规定,进藏职工享受休假制度,可以利用休假期间回内地与配偶或父母团聚,不再享受探亲制度。因此,我省职工不再享受进藏探亲的待遇。

(二)关于探亲假期方面的问题

29.问:《探亲规定》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答:《探亲规定》应从国务院公布之日起执行,即从一九八一年三月十四日起执行。职工在三月十四日以前探亲已满十二天假期的,应按原来的探亲规定办理,不再改按《探亲规定》执行。

30.问:按《探亲规定》四年探望一次父母的假期应如何计算?

答:已婚职工具备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条件的,在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在计算时,应从《探亲规定》公布之日起计算,例如:已婚固定职工在一九八一年三月十四日以前,工作已满一年并已转正的,即可从一九八一年三月十四日至一九八五年三月十四日期间,安排一次探望父母的探亲假。

31.问:职工在结婚的当年已经享受过探望父母的待遇,应从何时起享受已婚职工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的待遇?

答:职工在结婚的当年已经享受过探望父母待遇的,应从婚后的第二年起的每四年内,享受一次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待遇。

32.问:探亲假期能不能分期使用?

答:职工的探亲假期原则上应一次使用。如个别职工因特殊情况申请分期使用,在不影响生产和工作的前提下,可由行政领导酌情处理,但探亲假期不得超过规定的天数,路程假和往返路费的报销只限一次。

33.问:已婚职工因往返路途较远等原因,要求两年合并一次探望配偶,是否可以?

答:已婚职工探望配偶,一般不提倡两年合并探望。如有特殊情况,本人自愿两年探望一次,经本人申请,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两年合并探望一次,但探亲假期为六十天,路程假和往返路费的报销只限一次。

34.问:享受探亲待遇的未婚职工,利用探亲假结婚,是否还另给婚假?

答:可按婚假规定的天数,另给婚假。

35.问:女职工请了产假,在当年可否再享受探亲假?

答:女职工因生育而享受的产假待遇,是国家对妇女的照顾;而探亲假规定是解决职工与配偶团聚的问题,这是两种不同的假期制度。因此,凡是符合探亲条件的女职工,即使当年请过产假,仍然可以享受探亲待遇。不过,各单位在具体执行时,最好将女职工的探亲假与产假合并安排。这样既便于各单位更好地安排劳动力,又有利于女职工产后得到较多的休息。

36.问:在探亲期间,因病而超过了假期,怎样处理?

答:职工在探亲假期间患病时,其病休天数仍作为享受探亲假计算,原规定的探亲天数不能顺延。如果职工在探亲假期已满,确因突然患急病、重病不能按期返回单位的,应及时向原单位请假,其延期返回的天数可根据公社以上医疗单位的证明,向所在单位申请,按照病假处理。但对其搞不正之风,徇私舞弊,无病找医院开假证明的,一经查觉,应作旷工处理。

37.问:职工在探亲往返旅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不能按期返回应如何处理?

答:职工在探亲途中,如遇塌方、洪水、车祸等交通事故,造成交通停顿,在持有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向所在单位行政提出申请后,其超假日期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假期。但往返途中因转车、候车延误的时间,不算路程假,应作事假处理。

38.问:各单位组织上根据生产和工作的需要,有计划依次安排了职工探亲的日期,职工到时不回家探亲如何办?

答:职工探亲要严格遵守有关探亲的规定,服从组织上的统一安排,没有特殊原因不按组织上安排的探亲日期探亲的,可作为本人放弃享受本次探亲待遇。职工为了生产和工作,主动不享受或少享受探亲假期的,应予表扬,但也不加发工资。

39.问:不能在公休假日与父母或配偶团聚的职工采取集中公休假日的办法(将公休假日集中在一月、一季、半年或一年休息),回家团聚的时间,已经达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