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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西部大开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西部大开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地税发 〔2006〕 25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 国税发[2002]47号)的贯彻执行,对全市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根据《 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精神,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2005年12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于发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同时废止。从2006年1月1 日起,对企业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核确认,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依据。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 国税发[2002]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