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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实施意见的通知【2022年修订版】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实施意见的通知【2022年修订版】
甬政发〔2014〕9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政府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甬政办发〔2016〕17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甬政发〔2022〕27号)规定,将“第四部分第三点中的“安全生产监管”修改为“应急管理”;

将附件中的台风红色预警信号标准“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并可能持续,风力达到以下标准:内陆:平均风力10级以上或阵风12级以上;沿海:平均风力12级以上或阵风14级以上”修改为“受热带气旋影响,将出现或实况已达以下条件之一并将持续,可能或已对防台安全造成严重影响:①12小时内,内陆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阵风达12级以上,沿海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或阵风达14级以上;②6小时内,降雨量达200毫米以上;③3小时内,降雨量达100毫米以上”;

将附件中的暴雪红色预警信号标准“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5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5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林业有严重影响”修改为“受降雪影响,将出现或实况已达以下条件之一并将持续,可能或已对交通和农业、林业等造成严重影响:①6小时内,降雪量达15毫米以上;②6小时内,积雪深度增加10厘米以上”;

将附件中的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标准“当路表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2小时内可能出现或者已经出现对交通有严重影响的道路结冰”修改为“已经出现道路结冰,预计低温和降雨(雪)还将持续,道路结冰可能加重,可能对道路交通造成严重影响;或者已经出现严重影响交通的道路结冰,并将持续”。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宁波市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22日
 

宁波市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实施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气象、防汛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市已针对可能发生、对社会和公众影响较大的台风、雨雪冰冻和大气重污染等灾害分别制定了应急预案,并按照灾害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明确了在Ⅰ级(红色)、Ⅱ级(橙色)、Ⅲ级(黄色)、Ⅳ级(蓝色)预警级别下的应急响应措施。为进一步科学有序应对极端天气,强化应急响应措施的组织实施,构建全市共同防范和应对极端天气的应急响应机制,有效避免和减轻灾害对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的损失,保障城乡运行安全,现就我市应对极端天气红色预警的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当我市发布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和大气重污染等灾害红色预警信号(以下简称“灾害红色预警”,图标及标准见附件)时,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停课安排

(一)当日22:00前发布灾害红色预警且在22:00维持的,或当日22:00至次日6:00发布灾害红色预警且在6:00维持的,各中小学校(含幼托园所、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统称“学校”)次日(当日)要全天停课,并对因不知情等原因到校的学生做好相应安排;6:00以后发布灾害红色预警的,未启程上学的学生不必到校上课,已到校的学生服从学校安排,上学、放学途中的学生应就近选择安全场所;上课期间发布红色预警的,学校可继续上课,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二)学校要根据本实施意见,事先制定具体应对计划,细化完善相应措施,健全值班制度,做好与学生和家长的沟通。

(三)高等院校、教育培训机构等参照本实施意见,自行制定具体应对计划,明确应对措施。

三、误工处理

(一)当发布灾害红色预警时,除政府机关和直接保障城乡运行的企事业单位外,其他用人单位可采取临时停产、停工、停业等措施。

(二)用人单位要从保护职工安全角度出发,根据本实施意见,事先制定具体应对计划,明确应当或无须上班的人员和情形条件,以及复产、复工、复业的情形,并告知职工。灾害红色预警发布后,用人单位和职工要按照制定的具体应对计划,采取相应措施。应当上班而不能按时到岗的职工,要及时与本单位联系。

(三)职工因灾害红色预警造成误工的,用人单位不得作迟到、缺勤处理,并不得以此理由对误工者给予纪律处分或解除劳动关系等。

(四)在工作时间发出灾害红色预警的,用人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停止港口、在建工地等不适合在此气象条件下的户外作业和大型活动。

四、其他事项

(一)气象部门负责发布和解除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灾害红色预警,具体发布和解除流程另行制定。大气重污染红色预警发布和解除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5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当发布部分区域灾害红色预警时,在该区域的学校和用人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意见执行,其他区域可维持正常学习、工作秩序,但要妥善处理相关学生和职工的迟到、误工等情况。

(三)广播、电视及移动电视、政务微博、政府门户网站等管理部门要落实信息播发工作,及时、有效地发出预警及相关信息。民航、水运、铁路、道路交通等部门、单位要加强运营信息发布工作。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等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对学校、用人单位保护学生、职工安全工作加强指导。

(四)公众要注意收听、收看和查询最新预警信息,并学习防灾减灾知识,了解预警信号含义和要求,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学生家长要切实承担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

(五)气象灾害其他灾种预警以及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和大气重污染橙色以下(含橙色)级别预警的应急响应措施,按照相应的应急预案执行。

本实施意见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此前因灾害红色预警停课、停业的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附件: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和大气重污染红色预警

信号图标及标准

附件


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和大气重污染红色预警信号图标及标准


一、台风红色预警信号图标及标准

图标:

标准:受热带气旋影响,将出现或实况已达以下条件之一并将持续,可能或已对防台安全造成严重影响:

①12小时内,内陆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阵风达12级以上,沿海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或阵风达14级以上

②6小时内,降雨量达200毫米以上;

③3小时内,降雨量达100毫米以上。

二、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图标及标准

图标:

标准: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可能或已经造成严重影响且降雨可能持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