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规定建制镇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
江地税发〔1999〕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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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重新规定建制镇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 ( 粤地税发[1999]162号,见附件一)精神,市局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江府函[1999]20号通知,见附件二),决定从2000年1月1日期,我市建制镇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重新规定为镇的行政区域范围,即在建制镇的行政区域内,一切单位和个人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包括房屋租赁)的房产和使用的土地,都必须依法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请各地抓紧研究,保证政策的全面贯彻落实。在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及困难,请及时上报市局。
附件一:粤地税发[1999]162号;
附件二:江府函[1999]20号。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规定建制镇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
1999年7月8日 粤地税发[1999]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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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八七年开征房产税、一九八九年开征土地使用税时,考虑到我省绝大部分建制镇基础较差、经济落后的情况,省人民政府颁布的《 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粤府〔1986〕168号)和《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