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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5〕8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政府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甬政办发〔2016〕17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甬政发〔2022〕27号规定,将第八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推行维修养护的物业化、专业化及规范化管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培育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市场主体,委托市水利工程管理协会承担市场准入管理,加强行业自律,对具备工程维修养护条件的单位进行认定,并在宁波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平台公示”修改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推行维修养护的物业化、专业化及规范化管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培育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市场主体,规范维修养护市场环境。指导市水利工程管理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水利资质资格认定,加强行业自律,提高服务能力。水利资质认定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在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平台公示”;

将第二十五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未通过验收或抽查不合格的,需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承担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不履行合同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进行不良行为公示”修改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单位履行合同情况的全过程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监管机制,及时记录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单位违反合同约定的失信行为。依法公示行政处罚决定和不良信用行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宁波市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18日

宁波市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69号)和《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意见》(甬党〔2011〕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结合宁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维修养护经费的、承担公益性任务的水库、山塘、水闸、泵站、海塘、堤防等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包括运行管理,下同)工作。

其它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是指对水利工程进行日常维修养护和岁修,维持、恢复或局部改善原有工程面貌,保持工程的设计功能。不包括工程除险加固、大修或由超标准洪水和重大险情造成的工程修复及工程抢险。

运行管理是指对水利工程的日常巡查、操作运行、检查观测、安全生产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地要按照深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推动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创新工程管护模式,落实管护经费,培育维修养护市场主体,鼓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购买公共专业服务,切实推行水利工程管养分离。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应遵循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乡、街道办事处)分级管理。

各地应及时落实已建成的水利工程的管理单位,并明确管理责任。

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监督、指导;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监督;镇(乡、街道)水利服务机构负责所管辖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的管理和技术指导。

发展与改革、财政、审计、交通、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水利工程主管部门应督促水管单位落实维修养护职责;水管单位负责维修养护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承担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单位依照维修养护合同约定,履行项目维修养护职责,保质保量按期做好维修养护工作。

第八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推行维修养护的物业化、专业化及规范化管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培育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市场主体,规范维修养护市场环境。指导市水利工程管理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水利资质资格认定,加强行业自律,提高服务能力。水利资质认定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在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平台公示

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全力推进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创新管护模式,确保小型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第三章  维修养护管理



第十条 水管单位对工程维修养护工作的实施负总责。水管单位要贯彻执行维修养护工作的政策、技术标准与规范、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负责年度维修养护工作的组织实施;开展维修养护质量管理及维修养护检查和评价工作。

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工作应实行项目管理,项目管理分为计划编制、计划审批、招投标(或委托)、项目实施和评价验收等五个阶段。

第十一条  水管单位应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确保安全”的原则,根据当年水利工程设施运行情况,参照《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编制次年水利工程维修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