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财规〔2012〕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徐财法〔2024〕7号)规定,继续执行
市各部、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根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
市政府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徐政发〔2006〕102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
徐州市财政局
2012年10月15日
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报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35号)、《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
市政府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徐政发〔2006〕10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及工商联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级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是指市级单位出租、出借、处置资产取得的收入和市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等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的部分。其范围主要包括:
(一)资产出租出借收益。资产出租出借收益是指市级单位利用闲置的办公场所、门面房、场地、设备、设施等资产,采取
出租、出借等方式。向承租人、所属企业等特定对象收取的租金、承包费、使用费、占用费、广告费、管理费等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的收益。
(二)对外投资收益。对外投资收益是指市级事业单位投资或利用单位资产与其他单位合资、投资等取得的收益。
(三)资户处置收益。资产处置收益是指市级单位经批准将国有资产产权转让、资产置换、资产核销所取得的收益,包括资产出售收入、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净收益。
(四)其他国有资产收益。
弟四条 市级国有资产收益属于省级政府非税收入,由市财政局负责收缴和监管。
第五条 市级各主管部门应接照有关规定做好本部门国有资产收益的执收工作,并监督检查下属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缴纳情况。
第六条 市级各单位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执收工作。
第二章 收益征收管理
第七条 市级预算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接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规定,上缴市级财政专户或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中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和市级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益上缴市级国库,市级事业单位其他国有资产收益上缴市财政专户。
其他市级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按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省和市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