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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区实施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费制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关于市区实施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费制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地税函〔2005〕18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第一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规定, 全文废止
蓬江、江海、新会区地方税务局:

自2004年10月起,江门市蓬江、江海、新会区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实行年费制收费,路桥通行费的收费方式发生了变化。现对各路桥收费站收入的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路桥收费站收入的税收征免问题

实行年费制前,车辆通行费由各路桥收费站对通过车辆实行按次收取,税务部门对其收取的全部通行费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及其附加。实行年费制后,外地车辆通行费继续由路桥收费站实行按次收取,而市区车辆通行费则改变为由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按年收取,并代表政府按月按与收费站签订的协议将通行费补偿资金支付各路桥收费站。由此可见,实际上取得路桥通行费收入者仍为各路桥收费站。因此,税务部门应对路桥收费站取得的外地车辆通行费和本地车辆通行费补偿资金收入合并征收营业税及其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