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闽发改规〔2023〕11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根据《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复议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福建省司法厅关于推进涉及民营经济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和废止工作的函》要求,我委开展了专项清规工作。经研究并征求联合发文单位意见,现决定废止以下3份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发展改革委行政复议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闽发改政策〔2008〕774号)。
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档案局关于扩大综合档案馆建设项目省级以奖代补资金支持范围的通知
》(闽发改社会〔2015〕704号)。
三、《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发改农业〔2015〕766号)。
以上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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