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推进主辅分离积极发展服务型制造资金扶持和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经信服务〔2017〕14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2020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工信函法规〔2020〕633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2022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工信函法规〔2022〕582号)规定, 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经信委(经信局)、财政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省属(控股)集团公司:
为促进我省制造业与服务业融合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根据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推进主辅分离积极发展服务型制造的若干意见》 (
闽政办〔2017〕29号)的有关规定,省经信委、发改委、财政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加快推进主辅分离积极发展服务型制造资金扶持和奖励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6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加快推进主辅分离积极发展服务型制造资金扶持和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制造业与服务业融合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主辅分离积极发展服务型制造的若干意见》 (
闽政办〔2017〕2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加快推进主辅分离积极发展服务型制造扶持和奖励资金(以下简称“资金”)包括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和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资金年度安排专项用于扶持和奖励制造业主辅分离企业和发展服务型制造的部分。
第三条 资金的安排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 省经信委提出制造业主辅分离和发展服务型制造资金分配方案,各设区市经信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负责指导辖区内企业(单位)申报制造业主辅分离和发展服务型制造扶持资金的政策宣传、业务指导。
第五条 鼓励分离发展工业设计业务,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省级以上工业设计中心的工业设计企业分离设立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