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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厦府办[2019]11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职业技能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2月4日



厦门市职业技能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 国办发〔2019〕2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 闽政办〔2019〕4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职业技能培训作为保持就业稳定、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基础工作,构建政府组织和引导、企业为主体、劳动者个人积极参与的格局,壮大技能培训供给能力,健全技能竞赛体系,强化培训质量监管,提高政府支持资金使用效能。根据我省《实施方案》下达计划,2019年全市完成培训4.5万人次以上;2020-2021年根据企业数、就业登记人员数、重点群体人员数以及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确定年度目标,确保我市技能劳动者占就业人员比例超过省定标准。

  二、加大力度实施企业员工技能培训

  (一)继续支持我市“三高”企业和重点企业按照我市“一企一策”技能培训政策,适应岗位需求和发展需要,开展职工技能培训。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支持企业多形式开展职工职业技能培训。把职业道德、职业规范、工匠精神、质量意识、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环保和健康卫生、就业指导等纳入培训内容。

  (二)支持企业组织在职员工参加学历提升、技能等级提升学习。企业与院校合作组织实施本企业职工开展学徒制联合培养,对学徒进行非全日制学籍注册,采用弹性学分制开展教学。对在规定学制内修获足额学分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或毕业证书的,按每年4000元/人标准给予企业补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分别按中级工、高级工每年5000元/人、6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补贴。补贴年限不超过2年。

  (三)开展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专项培训。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合格后上岗制度。支持企业组织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技能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不含复审证)的,按500元/人标准给予企业补贴。

  (四)鼓励我市“三高”企业和重点企业与市内、外职业院校开展校企合作“学徒制”技能人才培养,对一次性组织30人以上、周期2个月以上到我市企业开展实训的院校,给予院校每人500元标准的实训管理经费补贴。

  (五)支持发展壮大平台经济。对具有平台经济特点的家政服务业、物流配送服务业以及其他相关行业,依托行业协会或龙头企业开展行业从业人员技能培训,按照定额、定量标准给予补贴,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社局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市工信局、市交通局、市总工会、市建设局、市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等,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三、广泛开展各类劳动者技能提升培训

  (一)对在我市公共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实名制求职、就业、失业登记的城乡劳动者(含外地来厦务工人员,下同),根据自身需要自主选择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培训机构,参加考核鉴定取得相应证书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培训和鉴定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

  (二)对来厦就业创业且依法办理求职、就业、失业登记的台湾同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享受与我市各类劳动者同等待遇。台湾技术士等级证书可比照大陆职业资格证书,在原有开展试点基础上扩大到全市范围,持证者在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培训补贴、评选表彰及竞赛、薪资待遇比对方面享有同等待遇。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台港澳办,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四、支持重点群体参加就业创业技能培训

  (一)对本市户籍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城乡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两后生”)、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开展针对性的各类职业技能、创业培训。支持各区、各行业主管部门以项目制方式面向上述群体开展就业创业培训,根据培训后考核获取合格证的参训人员数,分别对就业技能培训项目、创业培训项目按每人不高于1000元和12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项目具体实施可自行组织,也可委托村(居)组织。组织单位可自行聘请师资制定施训课程后开展,也可向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购买课程服务。对本市户籍的退役军人、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残疾人提供免费培训。人社部门负责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和下岗失业人员及“两后生”、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职业农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退役军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残疾人的培训组织。

  (二)支持纳入我市实名制管理服务的10类就业困难群体,根据个人意愿,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开展就业、创业技能培训,按500元标准给予个人补贴。

  (三)对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培训期间可按每学员单位课时5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补贴总额度不超过900元。对在我市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贫困家庭学生,按有关规定实行免学费和助学金资助政策。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局、市残联等,各区人民政府

  五、开展乡村振兴职业技能培训

  (一)支持各区、镇街、村居按照项目制方式开展“一村一案”技能培训,促进失地失海农村劳动力转产转业和乡村特色产业发展,按有关规定予以补贴。

  (二)支持农村劳动力根据个人意愿自主选择就业、创业技能培训项目、培训机构,按规定参加考核鉴定,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培训和鉴定补贴。

  (三)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我市乡村振兴示范村注册登记的企业开展“一企一策”职工职业技能培训,执行“一企一策”培训政策。

  (四)支持我市乡村振兴示范村开展职业道德、职业规范、工匠精神、质量意识、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和健康卫生、就业指导等职业素养提升类的讲座、宣传活动,加强示范村村民的求职能力,引导示范村村民就业创业,对宣讲内容超过1小时的,按照每场次2000元标准给予补贴,一年不超过12场次。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农村局、市人社局

  六、壮大技能培训供给能力

  (一)鼓励市内外职业院校广泛参与社会化培训。支持市内、外职业院校按照有关规定参与我市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的实施。我市公办中等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开展社会化培训,工作量可按一定比例折算成全日制学生培养工作量;校企合作及教学科研相关的社会服务产生的净收入,可提取50%-70%的比例用于学校绩效工资分配,追加绩效工资总量;将教师参与校企合作、承担社会化培训情况作为教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和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