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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厦府〔2016〕12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 闽政〔2015〕63号),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加快推进我市残疾人小康进程,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扎实做好残疾人基本民生保障

(一)加大残疾人社会救助力度。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对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做到应保尽保;对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提高医疗救助。对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残疾人,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和封顶线。落实精神障碍患者医疗康复补助政策,精神障碍患者门诊、基本药物和住院费用中个人承担部分优先给予医疗救助。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

(二)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两项补贴”要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残疾人基本需求相适应,与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落实重度残疾人托养补助政策。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财政局、残联

(三)帮助残疾人普遍参加社会保险。鼓励城镇残疾职工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对企业为其符合条件的残疾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实施补贴。落实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政策、残疾人个体工商户“两险”补助政策和残疾人意外伤害险政策。在九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康复项目和提高报销比例。逐步将符合规定的0—6岁脑瘫、孤独症儿童相关的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卫计委、财政局、人社局、残联

(四)保障和改善残疾人住房。对符合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在轮候时予以优先分配和发放保障性住房租金补助、物业服务费补助。继续对困难残疾人家庭实施危房改造补助,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残疾人家庭新建、翻建住房每户补助5万元,修缮每户补助2.5万元。对有需求的残疾人实施家居无障碍改造补助。在拆迁残疾人房屋时,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在安置房地段、楼层和发放拆迁临时补助、停业补助费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贫困残疾人要求产权调换安置的,在差价结算方面给予适当优惠。对农村住房困难残疾人家庭在规划许可的条件下给予优先安排宅基地,优先办理新建、翻建住房审批手续。到2020年,完成全市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存量危房改造任务。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建设局、国土房产局、财政局、残联

二、千方百计促进残疾人及其家庭就业增收

(一)依法推进按比例就业。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建立岗位预留制度,带头招录和安置残疾人就业。各级组织人社部门应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设置符合残疾人就业特点的岗位。将用人单位是否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列入文明单位创建内容。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委组织部、文明办,市人社局、国资委、财政局、地税局、残联

(二)扶持残疾人集中就业。完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对福利企业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和辅助性就业机构的设施设备、无障碍改造等给予扶持。积极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到2017年各区至少建有1所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满足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的就业需求。符合条件的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实行定额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标准由1500元/人提高到5000元/人。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人社局、财政局、地税局、残联

(三)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就业。将残疾人创业纳入各区扶持创业创新范畴,残疾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优先享受政府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残疾人,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和社会保险补贴;对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残疾人,要做好创业指导和跟踪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帮助安排经营场所、提供启动资金支持。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增加残疾人公益性岗位,做好推介服务,提高就业率。重点抓好大专以上残疾毕业生就业。各区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确保城镇有就业需求和就业能力的残疾人家庭至少有1人实现就业。落实扶持残疾人从事农村种养业和农村残疾人购置农业机械补助等政策,帮助和支持农村残疾人及其家庭发展种养业、参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产业化经营,增加收入。

加强培训。建立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帮助残疾人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帮助农村残疾人及其家庭掌握更多的实用技术,提升劳动增收的能力。对农村残疾人发展生产、扩大就业创业贷款给予贴息。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农业局、科技局、商务局、海洋与渔业局、国税局、地税局、人行厦门中心支行、残联

三、着力提升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一)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建立新生儿残疾筛查和报告制度,实现早发现、早干预、早康复。继续实施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训练补助并将补助年龄逐步扩大至16周岁。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镇卫生院康复室建设,依托专业康复机构指导社区和家庭为残疾人实施康复训练。将残疾人社区康复、残疾筛查报告、康复知识普及、康复转诊转介、残疾人家庭康复指导等纳入城乡基层卫生机构考核内容。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普遍开展残疾人医疗康复服务。残疾人在街(镇)以上医疗机构就医,实行治疗、缴费、化验、取药“四优先”。建立残疾人基本型辅具配置补贴制度。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卫计委、财政局、残联

(二)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落实好《厦门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实施方案》。到2016年全市学龄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比例达到95%以上。继续实施特教学校(含特教班、特教幼儿园)学生“三免两补”(免学费、教科书费、住宿费,补助生活费、交通费)政策。对随班就读的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实施政府助学金政策。落实残疾人和低保残疾人子女就学补助政策。加强特教学校建设,统筹完善全市特教资源布局,实现优势互补、错位发展。“十三五”期间实现每个区有一所特教学校。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教育局、人社局、财政局、发改委、残联

(三)加强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将残疾人康复、托养、日间照料、文体等服务设施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在项目立项、建设场地、资金安排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残疾人托养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比照《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 厦府〔2014〕128号养老服务用地政策执行。将重残托养、日间照料纳入城乡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现资源共享。加大对社区康复、托养机构的经费投入,购置必需的设备、器材,支持各种形式的以社区为平台开展康复、托养服务的机构建设。探索建立精神障碍人士康复托养机构。基层文体活动中心要加大残疾人体育健身器材投入,组织开展残疾人文体健身活动。各级体育场馆、公共图书馆、公园、动物园、风景游览区等场所免费向残疾人开放,对盲人、双下肢残疾人,允许1名陪护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市、区两级公共图书馆设立盲人阅览室,配备加装电脑读屏软件、有声读物、盲文图书、助视器等。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国土房产局、文广新局、体育局、市政园林局、科协

(四)全面推进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将医院、学校、公园、火车站、机场、社区服务中心、银行、邮政等公共服务场所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列入文明城市考评项目。加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的无障碍建设和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无障碍设施建设率达100%,既有道路、公共建筑无障碍设施改造率达80%以上。公共停车场设置残疾人专用无障碍停车位。进一步提升我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水平。加强信息交流无障碍建设。各级残联组织的网站应当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区级以上政府网站、政府公益活动网站要逐步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厦门广电集团要继续办好《手语新闻:一周综述》,为综合频道新闻节目全程同步手语播出创造条件。《闽南之声》广播继续办好《残联之声》节目。鼓励和支持通信企业为聋人和盲人提供特定信息消费优惠。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委文明办,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建设局、文广新局、市政园林局、通信管理局、南昌铁路局厦门站、厦门高崎国际机场

(五)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各级财政资金要重点保障残疾人服务项目。要以残疾人康复、托养、护理等服务为重点,逐步建立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强化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