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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府〔2014〕12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9月25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通知》 ( 厦府〔2020〕20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2014年5月)

  为积极应对我市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人口老龄化相适应的养老服务体系,有利于拉动内需、扩大就业,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3〕3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 闽政〔2014〕3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养老服务产业健康发展,市场机制不断健全,实现养老与医疗、家政、保险、教育、健身、旅游等相关领域互动发展,为美丽厦门共同缔造添砖加瓦,让全市老年人安享晚年,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㈠服务体系更加健全。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基本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全市社区、90%以上街镇和60%以上村。每千名老人拥有社会养老床位数35张以上。护理型床位占养老服务机构总床位比例达到30%以上。每个区有1所以上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

  ㈡服务领域明显扩大。社会力量成为养老服务供给主体,养老服务业成为我市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养老服务业增加值在服务业中的比重显著提升,机构养老、居家社区生活照料和护理等服务提供的就业岗位逐步增多,从业人员规模不断扩大。鼓励社会力量按养老市场需求,发展养老服务中小企业。

  ㈢发展环境更加优化。养老服务业政策法规体系、人才培养体系、标准体系、管理监督体系更加完善。监督机制更加规范,服务质量明显提高。

  ㈣区位优势更加突出。建立厦台养老服务机构交流合作的有效平台和长效机制,建设成为海峡两岸养老产业合作开发示范基地,打造海峡两岸老年人滨海休闲产业带以及山水休闲老年旅游目的地。

  二、主要任务

  ㈠加强政府主导和引领作用

  1.统筹规划养老服务业发展。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为我市服务业发展领域,制定和组织实施养老服务业发展专项规划,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发展水平相衔接,注重统筹资源,合理布局。重点扶持老年人生活照料、产品用品、健康服务、文化教育、体育健身、休闲旅游、金融服务等养老服务业发展。

  2.建立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以满足老年人基本服务需求的目标,推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对我市“三无”老人、“五保”老人,实行政府供养;对低收入、失能、失独、高龄和特殊困难老年人,由市、区政府给予相应的福利保障。发挥政府投资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托底保障作用,重点为我市“三无”老人、“五保”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偿的供养、护理服务。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稳步提高老年人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基本生活等保障水平。

  3.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从2014年开始,在制定我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居住用地集中区域,结合现状用地条件,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原则上每十万人标准街道管理单元安排一至两处“乐龄公寓”,总床位规模达到500张。今后新建保障房项目和项目用地3公顷以上的商品住房用地在“招拍挂”出让中应考虑划出用地配套建设乐龄公寓,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新建乐龄公寓验收后,由代建单位或开发商根据有关规定或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移交民政部门统一调配使用。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市、区政府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加强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为老年人服务设施的功能衔接,提高使用率和综合效益。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加快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推进旧房加装电梯项目,实现老年人出行无障碍。

  4.推进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积极实施养老服务信息惠民行动计划(智慧养老计划),推进养老服务机构信息化建设,推广远程健康监测,拓展养老机构专业化服务的惠及面,推进养老、保健、医疗服务一体化发展。建立全市城乡老年人数字化健康档案。实现养老康复机构的数字化健康档案与市民数字化健康档案信息系统资源共享。先期在市社会福利中心开展试点,逐步推广到全市所有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点。

  探索建立市级统一的养老信息化平台。建设“厦门市智慧养老服务中心”硬件平台,启用全国统一的养老公益服务专用电话号码“12349”,服务供需资源对接。争取2015年逐步将全市各区养老服务供需资源并入市级平台,形成岛内外一体化、城乡一体化的养老服务信息网络与社会服务网络,努力打造“无围墙”的全市智慧养老院。

  5.加大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进一步推进公建民营等方式,委托民间资本管理、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服务机构。积极支持“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优化养老机构设施设备配置,指导和支持养老机构科学合理配置生活、办公、医疗、康复、文化娱乐、安全等设施设备,逐步健全其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体娱乐等功能。鼓励慈善组织参与养老机构建设,调动慈善公益组织参与养老服务业建设的积极性,促进政府部分养老工作职能转移给慈善公益组织。鼓励慈善家冠名捐建老人公寓、老人养护院等各类养老机构。

  6.加强空巢、失独老人养老服务。抓好特殊群体养老服务,逐步健全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对我市因病、因灾致贫的空巢、失独老人,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和实行医疗救助。各区社会福利中心可适当接纳空巢老人入住,并对他们提供代养服务。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空巢、失独老人提供包括送餐的老年供餐、心理慰藉等服务。基层医疗卫生中心应加入养老平台,为老人提供定期健康体检、心理辅导。

  7.加强培育养老服务人才队伍。一是扩大养老服务队伍。在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老人服务中心设置社会工作者岗位,鼓励和吸引专业社会工作者和社工专业的高等院校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大力培养和引进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壮大养老服务队伍。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引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制度和机制。二是提高专业化水平。探索建立老年护理专业教育培训,有计划地在我市各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在医高专建立老年护理轮训基地,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专门服务人员。加强养老服务人员职业培训和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鉴定,实行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到2020年,全市养老机构主要负责人资格培训率达100%,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率达100%。三是建立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吸纳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等从事养老服务。四是依托专业服务机构,加快培育社会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积极推行志愿者注册制度,动员、组织和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慈善组织和广大市民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各种公益性服务。开展“空巢老人志愿服务行动”,探索实施“义工银行”、“劳务储蓄”等自助互助服务活动,鼓励低龄、健康老人为高龄老人服务。建立爱心企业与养老服务机构挂钩联系帮扶制度,大力促进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的发展。

  8.积极发展老年教育。加强老年教育是完善养老服务的重要措施。教育主管部门要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统一规划,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各司其职,共同促进老年教育发展。进一步完善老年教育设施场所,支持市、区老年大学(学校)建设,充分利用部分合并撤消后符合条件的农村中小学闲置校舍,改建成老年学校。办好市、区老年大学,大力发展城市社区和街镇老年学校。有条件的学校要主动配合、积极支持老年教育。依托广播电视大学网络和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平台发展老年远程教育。

  9.支持开展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市、区要把老年体育活动场地设施建设纳入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规划。体育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老年体育工作,为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提供帮助和服务。各区和有条件的街道(镇)要建设老年人活动中心及室外活动场地,有条件的行政村、社区要建设老年人体育活动室、站(点)。公共体育场馆应免费或优惠向老年人开放。具备开放条件的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内部体育设施优先向老年人开放。加强老年体育项目辅导员培训,推广、创新、普及体育健身项目。按照就地就近、小型多样、文体结合、科学健身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动员老年人参与体育健身活动,提高老年人体育健身人口比例。

  ㈡支持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领域

  1.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元化、专业化养老服务。鼓励社会力量按养老市场需求,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建设满足不同需求的养老服务机构,发挥市场在老年人衣、食、住、行、医、文化娱乐等服务中的基础作用,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引导专业化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加盟、参与、托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培育一批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定点单位,支持其连片辐射、连锁经营、统一管理,打造特色品牌。

  2.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市场。落实和完善有关优惠政策,降低准入门槛,简化登记手续,规范管理程序,强化市场监管,推动养老服务业向社会资本开放。凡是境内外社会资本愿意投资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优先满足社会资本建设。促进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规模化、品牌化、连锁化运营。

  3.鼓励境外投资者进入养老服务业市场。允许包括港澳台在内的境外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兴办、运营养老服务机构,支持港澳台专业养老机构参与整合、经营困难的小型民办养老院、护理院,实行规范化、规模化经营管理,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鼓励其通过新设或并购等渠道,设立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面向经济条件好的老年群体提供中高端养老服务。支持各区政府在对外招商中,把发展养老服务业作为本地区服务领域利用外资的重要项目来推介。发挥厦台“五缘”优势,加强厦台养老护理转诊合作,推进两地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互认;聘请台湾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参与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允许台湾同胞在厦兴办、营运养老服务机构;允许台湾同胞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在厦门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允许台湾同胞参与厦门市公建养老服务机构的承包经营。对台资在厦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实施优惠政策,台湾同胞在厦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享受床位建设、床位运营、床位综合责任险补贴和水、电、管道燃气的价格优惠。鼓励台湾同胞来厦养老,台湾居民在厦入住养老服务机构,可享受与厦门户籍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同等的待遇。

  4.开发老年产品用品。市相关部门要围绕适合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文化娱乐等生理特点、营养和精神文化需求,支持企业积极开发安全有效的康复辅具、食品药品、服装服饰等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开发老年住宅、老年公寓等老年生活设施,加强残障老年人专业化服务,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推动老年人投保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

  ⒌培育养老产业集群。各区和市相关行业部门要加强规划引导,在制定相关产业发展规划中,要鼓励发展养老服务中小企业。健全市场规范和行业标准,确保养老服务和产品质量,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消费环境。

  ㈢切实加强农村养老服务

  1.加强街道(镇)敬老院管理。进一步做好敬老院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将敬老院管理运行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农村五保供养做到应保尽保,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保障,并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家庭上年度的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70%确定五保供养标准。在满足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积极推进敬老院通过总体承包、分部承包、委托运营、合资合作等公建(办)民营方式,交给社会组织、企业或有能力的个人运营;支持敬老院改善设施条件并向社会开放,接纳周边村、社散居老人,合理收费,提高运营效益,使之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鼓励敬老院利用现有闲置土地、设施等,因地制宜发展种植、养殖等院办经济,其收入用于改善供养对象生活。

  2.推进农村幸福院建设。农村养老服务设施要纳入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依托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利用农家大院、闲置校舍等,以农村幸福院建设项目为重点,全面推进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灶、老年人活动中心等互助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和引导村民自治组织发挥主导作用,在老年人口特别是留守老人较多、照料需求大、居住相对集中、经济条件较好、有场所设施条件的农村规划建设幸福院。由市本级福彩公益金每年安排资助30个建制村,每个村10万元用于建设农村老年活动中心。加大对农村基层老年活动场所建设的扶持力度,改善条件,提高档次,增加活动器材,在村(居)建立老年活动室。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按照《老年人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建设农村幸福院。

  3.拓宽农村养老资金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农村可以村委会为平台,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用于为老年人换取更丰富的养老服务。市、区政府用于养老服务的财政性资金应重点向农村倾斜。各区政府作为农村互助养老注资主体,要完善筹资机制,建立多来源、有固定渠道的注资长效机制,形成定向资金供给固定模式,同时整合相关职能部门资金,统筹规划,综合使用。加强全市岛内外一体化养老合作,将资金、资产和资源投向农村养老服务,鼓励岛内老年人到岛外养老。

  ㈣发展医养结合

  1.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医疗服务能力。床位数在150张(含)以上的规模较大的养老服务机构应设置医务室或门诊部,具体办法由市卫生局与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制定。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护理院或康复、老年病医院。选择举办上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者,优先纳入市、区两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调整范围及设置审批,其投资总额、床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养老服务机构内设门诊部、医务室不对外开放。设置护理院或康复、老年病医院的,可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

  2.提升各类医疗机构养老服务能力。鼓励和引导社会办一、二级医院,在结构和功能调整中,合理利用闲置的医疗资源,创造条件向老年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转型。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落实医疗机构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优惠服务要求。

  3.鼓励兴办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为进一步优化养老床位结构,提高护理型床位的比例,优先保障失能、失智等困难老年人服务需求,提供长期的照顾、护理、康复和保健等服务,各区要按照《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加大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

  ㈤培育养老服务社会组织

  1.建立老龄产业协会。培养老年产品研发联盟、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养老服务企业商会、老年学专业研究会等,开展养老服务行业标准制定、服务质量评估、服务行为监督及专业职称评定等事务,发挥其在行业自律、监督评估、沟通协调、服务中介、风险分担等方面的作用。

  2.发展为老服务公益慈善组织。鼓励公益慈善组织开展助老安居、助老服务、助老救助、助老复明、助老医疗、助老旅游等项目,创立具有厦门特色的慈善品牌。弘扬敬老、尊老、助老的中华民族优良传统,支持公益慈善组织重点参与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养老产品开发、养老服务提供等,使公益慈善组织成为推动养老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3.加强基层老年群众组织建设。支持基层老年群众组织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服务社会活动。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功能和老年协会作用,督促家庭成员承担赡养责任,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志愿服务、解决周围老年人实际生活困难的活动。各区可根据实际制定老年人协会会长补贴制度。

  三、政策措施

  ㈠进一步完善用地政策

  1.确保养老用地指标。把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需求,用地指标在分配上向养老服务相对滞后的岛外倾斜。优先保障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需求。积极支持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用地需求。市、区要做好养老服务用地储备,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储备土地用于养老服务项目建设。

  2.合理安排用地需求。挖掘现有用地潜力,将清理出来的批而未用土地或闲置土地优先安排用于养老服务项目建设。科学安排新增用地,统筹解决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项目用地,允许在办理农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时单独组卷报批。对已经供应的建设用地,经审批允许改变用途用于养老服务项目建设。街道(镇)、社区(村)兴办的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涉及使用农用地的,允许办理只转不征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改变林业用途的,应依法办理林地审核审批相关手续。鼓励通过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将闲置的医院、农村空置校舍、企业、农村集体闲置房屋以及各类公办培训中心、活动中心、养老院、小旅馆、小招待所等,改造用于民办养老机构。改造成为民办养老机构的房屋应符合消防、使用安全等相关要求。

  3.明确供地方式。公办的养老服务机构,依法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符合规划要求和《划拨用地目录》用地的,可参照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用地政策,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机构停办后,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按原土地取得成本并对地面建筑物评估后折价收回。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同一宗养老服务机构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用地者的,应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用途界定为“商服用地-其他商服用地(营利性老年公寓、托老所等)”。为其以土地资产融资提供必要条件。探索政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养老服务机构,并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严禁以办养老服务机构为名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严禁改变养老服务性质及服务设施用途。

  4.实行优惠地价。协议出让的养老服务机构用地价格,基准地价已覆盖的地区,按不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相同用途基准地价的70%比例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基准地价未覆盖的地区,按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对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可通过双向竞价、综合评标等方式,合理控制地价。

  ㈡落实完善税费优惠政策

  1.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提供的养老服务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并免收相应配套费;免收餐饮许可、卫生许可和卫生监测费;优惠或减免初次安装固定电话收取的一次性费用;优惠或减免收取通信费(国内固定电话)。

  2.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捐赠方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方面的收费(地方级收入部分);免收机构内生活垃圾、粪便清运和排污费等费用。

  3.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减半征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方面的收费(地方级收入部分);新建老年服务设施免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水、电、管道燃气的使用费与居民用户同价。享受国家、省和我市扶持发展服务业的其他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服务机构享有上述同等的税费优惠政策。

  ㈢进一步完善公共财政补贴政策

  1.实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制度。逐步加大对居家养老服务投入力度,建立逐年增加的财政保障机制和福利彩票公益金投入机制。积极推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服务模式。实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正常运行支出和政府购买服务,对已建成的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和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给予每个每年不低于20000元的运营补贴,具体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2.完善床位建设、床位运营、特定服务对象补贴制度。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一次性开办补助为:用房属自建、且核定床位50张以上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10000元;用房属租房、且租用期限在5年以上,及核定床位在50张以上的,每张床位补助5000元,分5年拨付。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接收本市户籍老年人入住满一个月的实际占用床位数计算全年平均数,从2014年起提高为每年给予每一张床位2400元的床位运营补贴,所需资金除了省财政按标准给予补助外,其余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对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接收安置城市“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老人以及低保对象特殊困难老年人补贴为:全护理每人每月补贴800元、半护理每人每月补贴600元、自理每人每月补贴400元。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享受社会力量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补贴政策。床位建设补贴和特定服务对象补贴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3﹞69号)文件规定执行。

  3.建立贫困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对60周岁以上的城镇最低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中失能和半失能老年人,政府给予护理补贴,标准参照当年度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执行。贫困失能老年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护理补贴由各区民政部门支付给相应的养老服务机构;居家接受服务的,护理补贴由各区民政部门支付给为其提供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企业或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失能护理补贴保障对象以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化管理,保障资金由各区财政负担。有条件的区,可逐步扩大护理补贴的发放范围。贫困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与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不重复享受。

  4.推行养老护理员培训补贴制度。市人社局、市民政局每年向社会公布当地养老护理员的指导工资标准。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组织人员参加培训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按照企业享受相应补贴,个人参加培训取得养老护理员资格证书的,按培训补贴政策给予相应补贴。

  ㈣进一步完善投融资政策

  1.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市、区政府要加大投入,安排财政性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市本级福彩公益金要将60%以上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应统筹考虑养老服务需求,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无障碍改造。

  2.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拓宽信贷抵押担保范围,探索信用担保等方式。对利用自有房产、土地开办养老服务的机构,积极通过房产、土地抵押等各类贷款满足合理融资需求;对租用土地、房产开办养老服务的机构,积极探索租金贷款等产品,降低养老服务机构流动资金占用。银行业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强抵押担保方式创新。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积极探索开展以拥有住房的老年居民为客户群体的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业务。商业性担保机构为养老服务机构融资担保,享受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政策;市、区政府出资建立的担保机构和担保中心要优先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贷款担保服务,提高养老服务机构融资能力。探索开展社会养老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对信用等级评定高的养老服务机构加大支持力度,合理确定服务价格,积极帮助养老服务企业降低融资成本。

  3.加大养老信贷投入。积极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养老服务企业及其建设项目的有效信贷投入。市、区政府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中将养老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整合部门信用资源建立养老服务机构信用档案,并实现与金融机构的交换共享,引导金融机构跟进提供各项金融服务。加强银企合作,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养老服务企业发展,重点加强我市康复辅具、医疗、食品药品等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的行业产业、老年生活设施等信贷服务。

  4.实施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床位综合责任险补贴。对已开办并接收本市户籍老年人入住的福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投保床位综合责任险,由养老机构与承保人签订合同。市民政局按照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的有关规定,确定全市统一推行的养老服务机构床位综合责任保险工作,所需保费支出由市财政补助80%。

  四、保障机制

  ㈠健全工作机制。市、区要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强化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分析养老服务业发展情况和存在问题,研究推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认真落实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相关任务要求。市民政局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职责,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发展。市发改委要将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市财政局要在现有资金渠道内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给予财力保障。市老龄委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督促指导工作。市老龄办、市规划局、市国土房产局、市建设管理局、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银监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文广新局、市市政园林局、市环保局、市教育局、市通信管理局、市消防支队、市民防局、市经发局、市商务局、市食品药品管理局、市质监局、市残联等部门要各负其职,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㈡强化行业监管

  1.严格养老服务行业等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养老机构许可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8号)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9号)及《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146号)等相关规定。加强对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监管,特别是行业监管。对民办养老机构用地,养老服务机构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建成后由民政部门加强用途监管。规范政府资金扶持协议等行政合同文本。健全我市养老服务行业规范和标准,提高为老服务质量和水平。各区要按照属地化监管原则,强化对本区养老机构的服务范围、服务质量和服务收支情况的日常监督。

  2.建立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制度。参照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对养老机构实施等级评定工作,促进养老服务机构规范化发展。

  3.建立养老服务产业统计制度。建立全市统一的养老服务业统计体系,准确、及时、全面反映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规模、水平和行业结构等基本情况,为政府制定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

  4.探索建立养老服务业定价机制。价格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举办的、公建民营的、社会力量兴办的非营利性及营利性等各类养老服务机构,依法确定适用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范围,科学合理制定收费标准,规范养老服务收费行为。

  5.逐步建立养老服务需求评估体系。一是规范养老服务市场,建立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老年人入院评估、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等制度。二是建立标准化评估体系。制定和完善居家养老、机构养老服务管理的相关标准,建立相应的认证体系。积极建立养老服务机构建筑设施、人员配备、分类管理、安全卫生等标准体系。三是培育行业组织体系。培育社会养老服务行业组织,接受政府委托开展培训、研究、交流等工作。大力培育专业性中介机构,鼓励中介机构参与社会养老服务,提供评估、咨询和第三方认证等服务。

  ㈢加强监督检查。为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实施养老服务业目标考核机制,量化养老服务业发展目标,将养老床位建设作为刚性指标,列入市、区政府工作绩效考核指标。各区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责,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民政局和市老龄办要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9日印发




附件


重点任务分工


序号

工作任务

负责单位

时间进度

1

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为我市服务业发展领域,制定和组织实施养老服务业发展专项规划,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发展水平相衔接,注重统筹资源,合理布局。重点扶持老年人生活照料、产品用品、健康服务、文化教育、体育健身、休闲旅游、金融服务等养老服务业发展。

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2014年第二季度前出台具体措施

2

对我市“三无”老人、“五保”老人,实行政府供养;对低收入、失能、失独、高龄和特殊困难老年人,由市、区政府给予相应的福利保障。发挥政府投资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托底保障作用,重点为我市“三无”老人、“五保”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偿的供养、护理服务。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稳步提高老年人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基本生活等保障水平。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持续实施

3

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原则上每十万人标准街道管理单元安排一至两处“乐龄公寓”,总床位规模达到500张。今后新建保障房项目和项目用地3公顷以上的商品住房用地在“招拍挂”出让中应考虑划出用地配套建设乐龄公寓,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新建乐龄公寓验收后,由代建单位或开发商根据有关规定或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移交给民政部门统一调配使用。

各区人民政府、市规划局、市国土房产局、市建设管理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

2014年第二季度前出台具体措施

4

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各区政府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

各区人民政府、市规划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

2014年第二季度启动实施

5

加强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为老年人服务设施的功能衔接,提高使用率和综合效益。

各区人民政府、市规划局、市建设管理局、市卫生局、市文广新局、市体育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

持续推进

6

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加快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推进旧房加装电梯项目,实现老年人出行无障碍。

各区人民政府、市规划局、市建设管理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市残联

持续推进

7

积极实施养老服务信息惠民行动计划(智慧养老计划),推进养老服务机构信息化建设,推广远程健康监测,拓展养老机构专业化服务的惠及面,推进养老、保健、医疗服务一体化发展。建立全市城乡老年人数字化健康档案。实现养老康复机构的数字化健康档案与市民健康信息系统资源共享。先期在市社会福利中心开展试点,逐步推广到全市所有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点。

市老龄办、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信息化局

2014年第二季度启动实施

8

进一步推进公建民营等方式,委托民间资本管理、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服务设施。优化养老机构设施设备配置,指导和支持养老机构科学合理配置生活、办公、医疗、康复、文化娱乐、安全等设施设备,逐步健全其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体娱乐等功能。

各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

持续推进

9

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因病、因灾致贫的空巢老人,失独老人提供包括送餐的老年供餐、心理慰藉等服务。

各区人民政府、市老龄办、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持续推进

10

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引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制度和机制。实行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在养老机构和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等从事养老服务。依托专业服务机构,加快培育社会养老服务队伍,建设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

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市人社局、市卫生局

2014年第二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11

在本市各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在医高专建立老人护理轮训基地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专门服务人员。

市教育局

2014年第二季度启动实施

12

加强养老服务人员职业培训和养老护理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实行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

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

持续推进

13

积极发展老年教育。加强老年教育是完善养老服务的重要措施。教育主管部门要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统一规划,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各司其职,共同促进老年教育发展。进一步完善老年教育设施场所,支持市、区老年大学(学校)建设,充分利用部分合并撤消后符合条件的农村中小学闲置校舍,改建成老年学校。办好市、区老年大学,大力发展城市社区和街镇老年学校。有条件的学校要主动配合、积极支持老年教育。依托广播电视大学网络和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平台发展老年远程教育。

市教育局、市老龄办、各区人民政府

2014年第二季度启动实施

14

支持开展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市、区要把老年体育活动场地设施建设纳入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规划。体育等部门要进一步做好老年体育工作,为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提供帮助和服务。各区和有条件的街道(镇)要建设老年人活动中心及室外活动场地,有条件的行政村、社区要建设老年人体育活动室、站(点)。公共体育场馆应免费或优惠向老年人开放。具备开放条件的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内部体育设施优先向老年人开放。加强老年体育项目辅导员培训,推广、创新、普及体育健身项目。按照就地就近、小型多样、文体结合、科学健身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动员老年人参与体育健身活动,提高老年人体育健身人口比例。

市体育局、各区人民政府

2014年第二季度启动实施

15

引导专业化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加盟、参与、托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培育一批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定点单位,支持其连片辐射、连锁经营、统一管理,打造特色品牌。

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各区人民政府

持续推进

16

落实和完善有关优惠政策,降低准入门槛,简化登记手续,规范管理程序,强化市场监管,推动养老服务业向社会资本开放。

市民政局

2014年第二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17

允许包括港澳台在内的境外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兴办、运营养老机构,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加强厦台养老护理转诊合作,推进两地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互认;聘请台湾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参与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

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

持续推进

18

围绕适合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文化娱乐等需要,支持企业积极开发安全有效的康复辅具、食品药品、服装服饰等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推动老年人投保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

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经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生局、市体育局、市旅游局、市文广新局、厦门银监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市老龄办、市民政局

2014年第二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19

加强规划引导,在制定相关产业发展规划中,要鼓励发展养老服务中小企业。健全市场规范和行业标准,确保养老服务和产品质量,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消费环境。

市老龄办、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各区人民政府

2014年第二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20

将敬老院管理运行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农村五保供养做到应保尽保,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保障,并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家庭上年度的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70%确定五保供养标准;积极推进敬老院通过总体承包、分部承包、委托运营、合资合作等公建(办)民营方式,交给社会组织、企业或有能力的个人运营。支持敬老院改善设施条件并向社会开放,接纳周边村镇散居老人,合理收费,提高运营效益。

各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持续实施

21

支持和引导村民自治组织发挥主导作用。在老年人口特别是留守老人较多、照料需求大、居住相对集中、经济条件较好、有场所设施条件的农村规划建设幸福院。由市本级福彩公益金每年安排资助30个建制村,每个村10万元用于建设农村老年活动中心。

各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持续推进

22

农村可以村委会为平台,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用于为老年人换取更丰富的养老服务。市、区政府作为农村互助养老注资主体,应建立多来源、有固定渠道的注资长效机制。各区政府要完善筹资机制,形成定向资金供给固定模式。

各区人民政府、市规划局、市国土房产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2014年第二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23

床位数在150张(含)以上的规模较大的养老服务机构应设置医务室或门诊部,具体办法由市卫生局与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制定。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护理院或康复、老年病医院。选择举办上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者,优先纳入市、区两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调整范围及设置审批,其投资总额、床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养老服务机构内设门诊部、医务室不对外开放。设置护理院或康复、老年病医院的,可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

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2014年第二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24

鼓励和引导社会办一、二级医院,在结构和功能调整中,合理利用闲置的医疗资源,创造条件向老年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转型。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落实医疗机构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优惠服务要求等各项设施。

市卫生局、市民政局

2014年第二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25

优化养老床位结构,提高护理型床位的比例,优先保障失能、失智等困难老年人服务需求,提供长期的照顾、护理、康复和保健等服务,各区要按照《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加大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

各区人民政府、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

2014年第二季度启动实施

26


鼓励公益慈善组织开展助老安居、助老服务、助老救助、助老复明、助老医疗、助老旅游等项目,创立具有厦门特色的慈善品牌。


市慈善总会、市红十字会,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市老年基金会

2014年第二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27

关于进一步完善用地政策

市规划局、市国土房产局、市农业局、市市政园林局、市民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2014年第二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28

鼓励通过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将闲置的医院、农村空置校舍、企业、农村集体闲置房屋以及各类公办培训中心、活动中心、养老院、小旅馆、小招待所等,改造用于民办养老机构。改造成为民办养老机构的房屋应当符合消防、使用安全等相关要求。

市规划局、市国土房产局、市建设管理局、市民政局、市消防支队

2014年第二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29

有关给予税费优惠

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发改委、市文广新局、市市政园林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建设管理局、市国土房产局、市物价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各区人民政府

2014年第二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30

实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正常运行支出和政府购买服务。对已建成的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和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给予每个每年不低于20000元的运营补贴,具体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各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

持续推进

31

有关进一步完善公共财政补贴政策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各区人民政府

持续推进

32

市、区政府要加大投入力度,安排财政性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各区人民政府

持续推进

33


市本级福彩公益金要将60%以上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应统筹考虑养老服务需求,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无障碍改造。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建设管理局、各区人民政府

持续实施

34

有关金融扶持政策

厦门银监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

2014年第二季度出台措施

35

实施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床位综合责任险补贴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持续实施

36

市、区要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强化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分析养老服务业发展情况和存在问题,研究推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认真落实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相关任务要求。

市各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持续实施

37

进一步细化养老机构准入、管理、退出制度。加强对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监管,规范政府资金扶持协议等行政合同文本。

市民政局、市规划局、市国土房产局、市建设管理局、市财政局、厦门银监局

2014年第二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38

建立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制度

市民政局

2014年第二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39

建立养老服务业目标考核机制

市民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持续推进

40

建立养老服务业统计制度

市民政局、市统计局

持续推进

41

建立养老服务业定价机制

市物价局、市民政局

2014年第二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42

建立养老服务需求评估体系

市卫生局、市民政局、

2014年第二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