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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加强困难群体就业帮扶促进困难群体增收开发困难群体人力资源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加强困难群体就业帮扶促进困难群体增收开发困难群体人力资源意见的通知
厦人社〔2019〕5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人社〔2022〕8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厦人社〔2023〕12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人社局、财政局:


  《关于加强困难群体就业帮扶促进困难群体增收开发困难群体人力资源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9年3月22日

关于加强困难群体就业帮扶促进困难群体增收开发困难群体人力资源的意见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十七条措施的通知》 ( 闽政办〔2018〕74 号)和市政府《 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厦府〔2017〕395号,现就困难群体就业帮扶,促进困难群体增收,开发困难群体人力资源提出如下意见:

  一、就业困难群体的范围和认定依据

  将具有本市户籍、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下列人员,纳入我市就业困难群体,实行相应的帮扶:

  1、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以上,且连续6个月以上未实现就业的人员,简称“4050”人员。

  2、残疾人。指持有市、区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的居民。

  3、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指经市、区民政部门确认享受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4、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办理失业登记手续一年以上未实现就业的人员。

  5、当年度被征地和海域退养的农民渔民,往年被征地和海域退养后未转产转业的农民渔民。具体由各区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确认。

  6、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性40周岁以上、女性30周岁以上人员。指农村持有计划生育部门颁发的独生子女证或持有计划生育部门出具二女户证明的男性40周岁以上、女性30周岁以上人员。

  7、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指经各区人社部门认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8、未就业的驻厦部队随军家属和随迁随调家属。指持有驻厦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未就业的随军、随迁或随调家属。

  9、离校后返回厦门居住且未实现就业的院校毕业生。

  10、刑满释放人员和戒毒康复人员。

  “未转产转业”、“未实现就业”是指未在我市劳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就业登记或未参加我市职工社会保险(经调查核实已实现隐性就业或已在厦门市外就业创业的除外)。

  二、建立实名制的管理服务系统平台

  (一)建立专门数据系统。在横向上构建公安、就业、社保、商事登记、民政、残联、教育、计生等部门相关数据实时共享机制;在纵向上构建市、区、镇街、村居四级管理服务单元。通过全市公安户籍人口动态数据和人社部门就业登记信息数据、税务部门社会保险征缴信息数据比对、分析,形成横向数据共享、纵向数据联动、动态更新的就业困难群体数据库,确保全市就业困难群体“底数清、情况明”。

  (二)实行五种分类信息登记

  一是用人单位合同用工登记。由用人单位通过市人社局对公综合服务平台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

  二是个人灵活就业登记。由本人在户籍所在地社区办理就业登记,或由市劳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通过共享灵活就业认定信息予以确认登记。

  三是个人自主创业登记。由本人在户籍所在地社区办理自主创业登记,或通过共享市商事登记信息,对已注册为商事主体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的,予以确认登记。

  四是无就业意愿登记。通过社区工作人员或委托第三方入户调查,对调查对象的就业意愿进行确认登记。

  五是无就业能力登记。通过社区工作人员或委托第三方入户调查,对调查对象的就业能力进行确认登记。

  (三)开展线下入户信息核实。每年的第四季度,在线上数据比对基础上,依托村居网格化管理机制或委托第三方,开展入户核实,形成下一年度就业困难群体帮扶的人员信息数据。

  (四)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统一,在本市范围内异地居住的困难群体,由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所在村居进行登记管理服务,纳入所在镇街、区就业困难群体帮扶的人员信息数据。

  (五)建立就业困难人员退出机制。就业困难群体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出:

  1、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人员;

  2、死亡人员;

  3、户籍迁移出厦门市人员;

  4、经过2个年度帮扶并经核实后仍无就业意愿人员;

  5、在用人单位就业或灵活就业,且享受就业帮扶政策期满的人员;

  6、办理失业登记后,由用人单位补办了失业期间的就业登记或为其补缴了失业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的人员;

  7、其他不再具备就业困难群体认定条件情形的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退出后,又符合本意见规定的就业困难群体认定条件的,可重新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三、就业帮扶的主要政策措施

  (一)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到用人单位稳定就业。可享受以下帮扶政策:

  1、鼓励参加技能培训,提升就业能力。可根据个人从业意愿,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工种技能进行培训,由人社部门按照工种的补贴标准补贴个人。实行个人先缴费参加培训后补贴。

  2、鼓励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就业困难人员到用人单位就业后,可利用工余时间,根据个人意愿,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工种技能进行培训,获得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由人社部门按照工种的补贴标准补贴个人。

  (二)帮扶就业困难人员个人灵活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在本市范围内灵活就业,并在户籍所在地村居完成灵活就业登记后,可享受以下帮扶政策:

  1、支持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

  2、给予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以就业困难人员的实际缴费基数(最高不超过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之和。补贴期限:与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合并计算,在就业困难人员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之前,累计不超过36个月;在就业困难人员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期间,累计不超过60个月。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灵活就业指的是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本市范围内以弹性工作方式受雇于雇主,按照工作时间或工作量取得劳动报酬的就业方式。

  (三)帮扶就业困难人员个人自主创业。就业困难人员在本市范围内自主创业,并在户籍所在地村居完成自主创业登记后,可享受以下帮扶政策:

  1、按照《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 ( 厦人社〔2014〕174号规定,享受相应的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场地补贴、自主创业奖励和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2、符合《关于继续做好厦门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厦门银〔2014〕61号)规定的贷款条件的,享受相应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四、积极拓展帮扶渠道,增强帮扶合力

  (一)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我市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以就业困难人员的实际缴费基数(最高不超过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之和。补贴期限:与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合并计算,在就业困难人员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之前,累计不超过36个月;在就业困难人员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期间,累计不超过60个月。

  (二)鼓励国有企业和财政性资金支持的事业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困难群体中特困人员。对零就业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人员、“4050”大龄失业人员纳入就业困难群体中的特困人员,鼓励国有企业和财政性资金支持的事业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进行托底安置。上述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接收特困人员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同时给予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标准为:本市当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50%/人.月,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除自首次认定之日起至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年龄外)。

  (三)发挥就业“红娘”帮扶作用。以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就业和社会保障平台从业人员和创业导师为主体,建立就业“红娘”队伍,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将开展就业“红娘”结对帮扶,纳入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范围,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就业服务平台开展结对帮扶的,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适当奖补。对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等社会机构开展相关服务的,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对非公职人员结对帮扶促进就业困难人员成功就业的,可给予一次性就业“红娘”补贴。

  (四)以村居、社区为单位开展就业困难人员转产转业专场招聘会。每个村居、社区要加强招聘前的需求开发,结合用工形势和季节性特点,每年组织开展2次以上的专场招聘会。

  (五)在村居、社区实时发布我市企业用工的实时需求。人社部门要加强需求开发,强化需求信息的审核和及时发布;要不断完善信息发布平台建设,加强需求信息精准推送,促进求职、招聘双方的精准对接。

  五、人社部门建立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奖励和岗位补贴发放平台,实行申请、审核、发放全程网办;加强帮扶资金使用风险防控,实行经办全程留痕、可追溯。

  六、本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以前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各区可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出台相应帮扶政策措施。




关于困难群体就业帮扶促进困难群体增收开发困难群体人力资源的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3-29
  一、出台背景

  (一)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就业是最大的民生,也是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稳就业居“六稳”之首,必须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中央关于稳就业的政治要求,切实把稳就业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目标任务完成和就业局势持续稳定。

  (二)解决困难群体结构性就业矛盾。我市是一个劳动力输入型城市,在厦就业人员有70%左右为非厦门户籍的外来人员,本市就业人员只占30%左右,企业人力资源总量不足、对外依赖程度高、流动性大等特征明显,本市户籍劳动力就业供求矛盾不突出,就业局势总体稳定,但困难群体结构性就业矛盾仍然有感,并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存在。

  (三)接续到期的原有困难群体就业帮扶政策。此前我市执行的困难群体就业帮扶政策文件《厦门市人社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本市居民就业和企业用工服务的若干意见》(厦人社[2013]126号)和《厦门市人社局 厦门市财政局调整和规范〈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本市居民就业和企业用工服务的若干意见〉执行口径的通知》(厦人社[2015]148号)的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通过下发《厦门市人社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继续执行厦人社[2013]126号)和厦人社[2015]148号文件的通知》(厦人社[2017]362号),将这两个文件延期执行一年,有效期也已于2018年12月31日届满,亟需新的政策接续。

  (四)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政策要求。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8〕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