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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厦府〔2017〕39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为实现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更高质量就业和更充分就业,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闽政〔2017〕38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服务产业发展带动民生就业

  (一)促进经济增长、产业结构调整与扩大就业协同联动。创新宏观调控方式,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区间调控的下限,增强经济增长对就业拉动能力。加强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衔接,在制定财税、金融、产业、贸易、投资等重大政策时,综合评价对就业岗位、就业环境、失业风险等带来的影响。优化发展环境,推进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大力发展研究设计、现代物流、电子商务、文化创意、全域旅游、养老服务、健康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服务外包等现代服务业。完善多元化产业体系,既注重发展资本、技术和知识密集的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又要支持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降低实体经济成本,推进传统产业绿色改造,创造更多就业机会。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局、科技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文广新局、旅发委,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市国税局、地税局,各区政府

  (二)源头开发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用工。以服务产业,服务发展为主线,帮助企业招工引工。在来厦务工人员相对集中、劳务资源比较充裕、福建省和厦门市对口帮扶地区建立劳务输入基地。广泛宣传厦门就业环境、优惠政策和企业招聘信息,在与厦门互补性较强的南平、三明、龙岩、宁德等内陆地区、山区,建立以乡镇为中心、行政村为招聘点的招聘工作网络,引导省外务工人员回归福建、来厦就业,疏通新成长劳动力来厦渠道。深化校企合作,搭建企业招工平台,减降企业招工成本。优化人力资源市场配置机制,充分发挥国有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在人力资源市场配置中的主体作用。完善人力资源平台建设,为企业提供线上线下人力资源开发服务,将人力资源服务融入产业园区建设,在产业集聚、创业创新集中园区提供专业化人力资源服务。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三)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落实小微企业降税减负等一系列扶持政策和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有关政策,实行收费清单常态化公示。围绕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生产要素成本、企业税负、涉企收费、融资成本、物流成本等方面,继续实施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政策举措,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着力推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培育建设一批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引导认定一批“专精特新”企业。加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向小微企业开放力度,对小微企业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企业投入进行补助。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及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支持省、市属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按有关规定到小微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服务科技型企业和小微企业的创新发展。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商务局、知识产权局,市国税局、地税局,各区政府

  (四)支持新兴业态发展。以新一代信息和网络技术为支撑,加强技术集成和商业模式创新,推动平台经济、众包经济、分享经济等创新发展。探索改进新兴业态准入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将鼓励创业创新发展的优惠政策面向新兴业态企业开放,符合条件的新兴业态企业均可享受相关财政、信贷等优惠政策。培育一批创新平台和新型研发机构,补齐创新链短板,进一步规范市级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落实创新平台鼓励创业创新发展的政策,全面提升我市新兴产业创新能力。推动政府部门带头购买新兴业态企业产品和服务。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局、财政局、科技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各区政府

  (五)完善适应新就业形态特点的用工和社保政策。支持劳动者在新兴业态领域实现多元化就业,指导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其他从业者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有关部署,积极探索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工伤保险保障方式,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灵活就业、自主创业扶持政策。加快建设“网上社保”,为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参保及转移接续提供便利。完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为跨地区就业的缴存职工提供异地转移接续服务。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国土局,各区政府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

  (六)优化创业环境。持续推进“双创”,全面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实施企业“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部署推动“多证合一”。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规范改进审批行为,放宽社会民生领域市场准入,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投资社会服务行业。继续清理精简证照年检和证明办理事项,推进“减证便民”,最大限度为企业减负松绑。结合我市实际整合市场监管职能和执法力量,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着力解决重复检查、多头执法等问题。

  责任单位:市编办,市发改委、市场监管局,各区政府

  (七)发展创业载体。对国家级双创示范基地,以及省级市级示范创业创新中心、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大本营、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等机构,利用自有存量房产或有权机关批准的创新(创业)基地(中心)或双创基地(中心)范围内的存量房产兴办创业孵化基地的,可执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政策以5年为限,5年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供地手续。依托国家级和省、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及其他各类产业园区,对现有孵化器进行改造,拓展孵化功能,支持培育与上市公司、创投机构相结合的新型孵化器。发挥孵化基地资源集聚和辐射引领作用,为创业者提供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对确有需要的创业企业,可适当延长孵化周期。各区可根据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实体数量和带动就业效果,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一定奖补。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发改委、教育局、科技局、经信局、财政局、国土局、规划委,各区政府

  (八)加大创业补助力度。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和创业扶持政策。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毕业5年内大中专院校(含技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适当提高创业场地补贴、自主创业奖励和创业带动就业奖励标准。对在高附加值产业创业的劳动者,创业扶持政策要给予倾斜。对于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省和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创业大本营,可按规定给予奖补。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经信局、科技局,市国税局、地税局,各区政府

  (九)拓宽融资渠道。落实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优化创业担保贷款审批流程。按照国家有关部署,改进风险防控,健全代偿机制,推行信贷尽职免责制度。创业担保基金管理机构要本着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创新创业,适当降低贷款人的反担保门槛。鼓励银行业机构根据创业型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和经营特征,合理设置贷款期限,创新贷款还款方式,持续改进小微企业信贷风险管理技术和体系,完善落实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制度,加大创业型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力度。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化可持续发展原则,综合运用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等一系列货币政策工具,优先支持带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发展的企业及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经济主体。继续加大无还本续贷业务推广力度,拓宽业务覆盖面,提高无还本续贷占比,降低创业型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鼓励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满足创业早期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促进其规范发展。

  责任单位: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人社局、农业局,厦门银监局、厦门证监局,各区政府

  三、推进精准就业帮扶,抓好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十)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摆在就业工作首位,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等一系列政策举措。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小微企业就业,落实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资金补贴等政策,建立高校毕业生“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流得动”的长效机制。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健全涵盖校内外各阶段、就业创业全过程的服务体系,促进供需对接和精准帮扶。将求职创业补贴补助范围扩展到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按规定将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鼓励未就业毕业生参加职业见习,适当提高毕业生见习补贴标准。为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提供便利。促进留学回国人员就业创业,实施留学人员回国创新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鼓励留学人员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入股方式创办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简化留学人员学历认证等手续,降低服务门槛,依法为符合条件人才申请永久居留提供便利。大力吸引台、港、澳地区人才来厦就业创业。吸引国内高等院校毕业的外国留学生来厦就业创业,鼓励自贸区内企业邀请境外高校外国留学生来厦实习,公安机关给予提供出入境便利。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台办、教育局、科技局、经信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市总工会、团市委、残联,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各区政府

  (十一)启动精准就业帮扶工作。建设全市人力资源数据中心,全面、准确掌握全市人力资源现状,动态掌握人力资源需求、供给状况。以全市公安户籍人口数据为基础,与就业、社保、市场监管、民政、残联、教育等部门数据比对,对16—60岁的劳动力人口进行精准划分、分析,建立常态化就业调查工作机制及数据动态更新机制,做到对全市人力资源状况“底数清、情况明”,实现对全市各类失业人员实施精准就业帮扶。进一步充实、增强“充分就业社区”功能,开展全市人力资源相关工作的统计、分析工作,提高全市就业相关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全面及时掌握户籍人口的就业服务需求,为开展精准就业帮扶工作提供坚实数据基础。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各区政府

  (十二)稳妥安置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鼓励去产能企业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支持企业尽最大努力挖掘内部安置潜力,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按规定给予失业保险稳岗补贴。促进分流职工转岗就业创业,按规定落实各项就业创业优惠政策。积极稳妥、依法依规协调劳动关系,稳妥做好国有企业瘦身健体、提质增效、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工作。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经信局、财政局、国资委,市总工会,市国税局、地税局,各区政府

  (十三)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农村转移劳动者在城镇常住并处于无业状态的,可在城镇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其提供均等化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并逐步使外来劳动者与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对在农村常住并处于无地无业状态的劳动者,可探索为其在农村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并提供相应的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加大对发展潜力大、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多的区用地计划指标倾斜,在下达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时,为进城落户人口数量净增的区,优先安排增量需求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扶贫车间”等生产经营主体,其中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依托现代农业示范区、农民创业园及示范基地等各类园区以及农民合作社、农业规模种养基地等,建立一批返乡下乡人员创新创业园区(基地)、孵化园(基地)、实训基地。适应新生代农民工就业创业特点,推进职业培训对新生代农民工全覆盖,创新培训内容和方式,多渠道、广领域拓宽就业创业渠道。推动农村劳动力有序外出就业,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的,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发改委、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国土局、农业局,各区政府

  (十四)完善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全面落实各项扶持政策,促进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中的失业人员再就业。适应户籍制度改革,适时调整我市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建立就业困难人员退出机制。强化分类帮扶和实名制动态管理,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到用人单位就业或灵活就业,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确保零就业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低保家庭至少有一人稳定就业,或通过辅助性就业,帮助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失业残疾人实现非正规就业。调整灵活就业认定范围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加强社会保障与就业联动,对实现就业的城乡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提高就业质量。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民政局、财政局,市残联,各区政府

  (十五)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加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力度,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要严格落实中发〔2016〕24号文件的要求,采取刚性措施,确保岗位落实、妥善安置。采取刚性措施,确保岗位落实、妥善安置。对自主就业的,强化教育培训,落实优惠政策,提高就业创业成功率。认真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大力扶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创业,提供完善的就业服务,按规定落实相关扶持政策。落实军队转业干部择业和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减免增值税和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人社局、市编办,市国资委,市国税局、地税局,各区政府

  四、创新职业培训方式,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