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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榕政办〔2013〕4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3〕1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14年10月22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4〕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2013年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3月8日

  福州市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榕委发[2012]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 闽政办〔2012〕198号),就加快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简称孵化器)建设和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目标。围绕我市产业发展重点领域和行业布局,建设和发展一批具有产业和区域特色的孵化器。到2015年,全市孵化器数量达到15家以上,其中新(改)建孵化器10个以上,实现孵化器在全市区县覆盖率80%以上。科技进步先进县(市、区)都应建有市级以上孵化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应建有省级以上孵化器,进一步完善现有2个国家级孵化器孵化功能。

  二、支持多元化主体创办科技企业孵化器。支持企业、高校院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等企事业单位利用存量土地和存量房新建、扩建和改建多种形式的孵化器,包括综合性孵化器、专业孵化器、大学创业园、留学人员创业园等。鼓励国内外著名科技企业孵化器主办机构通过承建、合作投资和服务外包等方式在榕自建或共建孵化器。孵化器用地指标和土地供应按工业用地相关政策执行,并可配以一定比例的生产服务设施用地。新建或改扩建的项目,涉及城建等有关规费,报经相应权限机关批准后予以减免。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7〕121号)政策,孵化器的配套公用服务设施,可选择采用加速折旧办法。

  三、加快“福州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市级孵化器”)建设。孵化器建设应当符合《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集中各方力量建设一批服务能力较强、服务特色鲜明、服务业绩显著的市级企业孵化器。市级孵化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地方政府重视和支持孵化器的工作,有一定的资金投入,并给予优惠政策扶持;

  (二)孵化器领导班子得力,主要负责人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专职人员,专职管理人员70%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三)孵化器的场地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入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上;入孵企业20家以上;

  (四)专业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入孵企业15家以上,自身应具备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的中试基地,并具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和专业化的管理培训能力;

  (五)孵化器设施齐备,服务功能较强,可为在孵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培训、交流等多方面的服务;

  (六)孵化器应按照《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自身功能定位,制定企业入孵、毕业的标准和程序,并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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