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省市共建发展中小企业设备融资租赁资金操作规程》的通知
东府办〔2016〕4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订、废止、宣告失效文件的决定》 ( 东府〔2017〕117号)规定,予以保留。予以保留的文件在有效期内继续实施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省市共建发展中小企业设备融资
租赁资金操作规程》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9日
东莞市省市共建发展中小企业设备融资租赁资金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资金使用,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关于省市共建发展中小企业设备融资
租赁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5〕102号),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融资
租赁资金资助范围包括融资
租赁贴息、风险补偿、保函补贴和业务奖励。融资
租赁资金来源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与市财政预算安排。其中省财政预算资金主要用于融资
租赁贴息;市财政预算资金主要用于风险补偿、保函补贴和业务奖励。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引导带动和绩效导向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和放大作用。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融资
租赁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是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市经信局负责编制年度预算建议,组织资金申报及审核,拟定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受资助单位绩效评价工作。根据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承担或协助完成申报审核、检查、评价等具体事务。
第五条 东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预算管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经信部门(民营部门)负责协助企业单位做好资金申报工作,协助市经信局组织项目实施、审核及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 资助项目及资助标准
第七条 融资
租赁贴息
对我市中
小微企业的设备融资
租赁业务,根据单个企业当年列入贴息的融资
租赁合同设备投资额(指合同融资额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贴息。优先支持设备购置更新改造相关的融资
租赁业务。
单个企业当年列入贴息的融资额不超过1500万元(超过1500万元的按1500万元计算贴息),年贴息金额不超过融资
租赁合同融资额的8%(且不超过实际利息发生额),最高不超过120万元;对同一融资
租赁合同的贴息时间不超过2年,贴息金额合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其中,售后回租融资
租赁业务,回租设备需为购置使用3年内的设备,设备使用年限必要时可引入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鉴定。
合同融资额超出省文件规定的将作为融资
租赁贴息重大项目,以“一事一议”的方式分批上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八条 融资
租赁风险补偿
(一)融资
租赁风险补偿。
融资
租赁机构为我市中小企业提供设备融资
租赁业务并发生坏账损失的,每年度在不超过新增融资余额的10%额度内,给予风险补偿;其中,对于单笔业务补偿额,省外注册的融资
租赁机构为实际损失的30%,省内注册的融资
租赁机构为实际损失的60%,市内注册的融资
租赁机构为实际损失的80%;对列入东莞市拨贷联动试点银行贷款的融资
租赁业务发生坏账损失时,按实际损失额给予100%补偿。我市装备制造企业以设备
租赁的形式向我市企业出租(以租代售)设备并经市经信局审核确认纳入风险补偿范围的,可参照融资
租赁机构的方式给予同等标准的风险补偿。新增融资余额是指2015年9月23日(含)之后机构对莞企业融资
租赁相关业务实际发放的融资总额余额。
(二)融资
租赁担保风险补偿。
融资性担保公司为我市中小企业提供设备融资
租赁担保业务并发生坏账损失的,每年度在不超过新增融资担保余额的10%额度内,给予风险补偿。其中,对于单笔业务补偿额,省外注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实际损失的30%,省内注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实际损失的60%,市内注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实际损失的80%。新增融资担保余额是指2015年9月23日(含)之后机构对莞企业融资
租赁相关业务实际担保的融资总额余额。
经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的融资
租赁业务发生损失时,先由融资性担保公司代偿,再由市财政在规定额度内给予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补偿。不受理融资
租赁机构的重复申请。
第九条 融资
租赁履约保函补贴
我市中小企业通过融资
租赁方式购置设备且商业银行为企业出具履约保函的,市财政按履约保函实际担保金额的3%给予商业银行补贴,单家商业银行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条 融资
租赁业务奖励
鼓励省外相关金融机构在我省市注册并开展业务。省内注册的融资
租赁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为我市中
小微企业提供设备融资
租赁、设备融资
租赁担保和设备融资
租赁保险等业务,当年新发生业务对比上年度增长超过50%的,按其新增业务额的0.5%给予奖励。其中,省内注册的单家金融机构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市内注册的单家金融机构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一条 企业获得省融资
租赁资金贴息后,经审核符合市“机器换人”专项资金、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等补助的申报条件的,可按还本额度列入相应的专项资金给予补助。
省、市财政补助资金总额上限参照《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3〕23号)第六条规定执行,即省、市财政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融资
租赁合同设备投资额的50%,市财政补助金额不超过企业融资
租赁合同设备投资额的25%。
第四章 融资
租赁贴息申报条件、申报资料及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 申报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的中小企业;申报资金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记录。
(二)融资
租赁合同发生时间在2015年1月1日后,且为设备融资
租赁。
(三)优先支持《广东省现代产业鼓励发展指导目录》(2010 年本)中的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东莞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有关指导目录中的产业。
(四)如企业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优先支持研发经费投入(R&D)不为零的企业。
(五)企业正常还款付息。
第十三条 申报资料
(一)申报单位对所提交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并出具相关责任承诺函。
(二)资金申请表。
(三)融资
租赁合同、设备采购合同、发票和支付凭证等证明材料。
(四)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三证合一”企业,无需提交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五)上年度财务报表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六)企业项目“减员、增效、提质、保安全”相关评价指标材料。
第十四条 工作流程
(一)市经信局发布申报指南,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照申报指南有关要求,登陆“智造东莞”平台(http://im.dg.gov.cn),网上填报资金申请表,并上传有关附件证明材料。
(二)市经信局对企业网上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待网上审查通过后,企业在线打印申报表格,连同其他申报资料汇编成册(现场核查时提交)。
(三)组织现场审核。市经信局可委托专家或第三方现场收取企业申报资料,确认设备的现场情况、判断企业所属行业、“减员增效”具体成效等;核定
租赁业务的融资额及利息发生额等。
(四)市经信局根据审核情况拟定资金使用计划,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在市政府公众网、市经信局网站进行为期不少于7天的公示。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经信局提出;对公示有异议的,市经信局应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后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经信局列入资金使用计划。
(五)市经信局将资金使用计划上报市政府审定,经市政府同意后,按规定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并办理资金拨付。
(六)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将资金使用情况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及省财厅。
第五章 融资
租赁风险补偿申报条件、申报资料及工作流程
第十五条 申报条件
(一)融资
租赁机构申报条件。
1.在东莞开展融资
租赁业务的融资
租赁机构。
2.申请风险补偿的融资
租赁业务发生在《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5年省财政新增扶持中
小微企业资金(中
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融资
租赁贴息资金、中
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基金)项目安排计划的通知》(粤经信技术〔2015〕344号)下发后,即2015年9月23日(含)之后。
3.服务对象为东莞注册企业。
4.按市经信局要求,通过“智造东莞”平台备案并及时反馈业务开展情况。
(二)装备制造企业申报条件。
1.在东莞市办理工商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且申报资金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记录。如我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从事设备生产,经市经信局组织专家审核确认纳入风险补偿范围的装备制造企业。
3.以设备
租赁的形式出租(以租代售)自产设备。
4.申请风险补偿的业务发生在2015年9月23日(含)之后,服务对象为东莞注册企业。
5.按市经信局要求,通过“智造东莞”平台备案并及时反馈业务开展情况。
(三)融资担保机构申报条件。
1.在东莞开展融资
租赁相关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风险补偿的业务发生在2015年9月23日(含)之后,服务对象为东莞注册企业。
2.按市经信局要求,通过“智造东莞”平台备案并及时反馈业务开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