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人所得税减免税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发〔2009〕73号 2009.12.25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修订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有效落实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有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5〕129号
)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省个人所得税减免税项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个人所得税减免包括为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劳动所得减免;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减免;军转干部、随军家属、退役士兵、下岗再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减免。备案类个人所得税减免税包括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纳税保证金退还;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唯一家庭生活用房所得的减免。
二、报批类减免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报批类减免税管理要求
1.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申请减征个人所得税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税申请表(见附件1);
(2)证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身份的有效证件及复印件(残疾人员需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等以上一种残疾人有效证件;孤老人员需提供街道、乡、镇或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烈属需持《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烈士证明书》);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个人取得应税收入的证明材料;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劳动所得,实行按比例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办法。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每月(次)应纳税款减征80%;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全年应纳税额减征80%。对同一纳税人每月减征税额最高不超过500元,或者全年减征税额不超过6000元。
(二)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报批类减免税管理要求
1. 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纳税人申请减征个人所得税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自然灾害减税申请表(见附件2);
(2)纳税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纳税人受灾及保险赔偿等情况的证明资料;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 因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受灾情况,确定具体减征幅度,但最高不超过当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的80%;同时减征税额不超过纳税人扣除保险赔款等后的实际损失额。
3. 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减征期限一般为遭受灾害,造成损失的当年;对于损失较大的,可以减征至次年。
(三)纳税人属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中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的,只能选择一种身份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征优惠,不得重复享受。
(四)纳税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纳税人应及时将税务机关的审批决定告知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根据审批决定,对纳税人应减征的税款,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