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地税所〔2008〕3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现行有效。列入现行有效且于20051231日前制发的财税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执行五年,201611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17.10.31】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和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税局、市地税局直属局、第一、二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7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及时与辖区内的证券公司取得联系,宣传相关政策,做好政策辅导,送达《致我市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公开信》。督促证券公司采取多种方式做好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的政策宣传和解释,保证证券公司在结算利息时,使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能够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二、对我市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在2007年8月14日之前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附件:《致我市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公开信》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十一月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