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8〕87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0-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全面落实《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40号
请登录 查看或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