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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流〔2007〕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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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的管理,优化对纳税人的办税服务,现将《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反馈市局。



2007年12月17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方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含临时一般纳税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优化纳税服务,提高专用发票抵扣联采集效率,保证金税工程数据采集的顺利进行,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7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97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以下简称“企业采集方式”)是指由纳税人采集专用发票抵扣联的明文和密文信息形成电子数据,通过网络或电子介质报送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进行认证的一种专用发票认证方式。

第三条 企业采集方式的推行应坚持纳税人自愿。税务机关应本着优化纳税服务的原则,积极宣传、引导有条件的纳税人应用企业采集方式。

无论纳税人是否已应用企业采集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均不得拒绝纳税人到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抵扣联。

第四条 纳税人必须使用经国家税务总局组织测评合格且经市局选定的企业采集方式软件。

市局应根据需要确定企业采集方式软件及服务单位,并适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