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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原值房产计税价值核定办法》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原值房产计税价值核定办法》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京地税地[2003]624号                   2003年12月05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无原值房产计税价值核定办法》的通知》 ( 京地税地[2006]109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无原值房产计税价值核定办法》的通知》 ( 京地税地[2006]109号内容不一致的,按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无原值房产计税价值核定办法》的通知》 ( 京地税地[2006]109号的规定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京地税法[2007]433号规定,除通知第一条外的其他条款  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规定,文中《无原值房产计税价值核定办法》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二)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第二、三、四、六条修改,删除附件1-6,删除办法全文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为加强我市无原值房产征收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①工作,规范对无原值房产核定房产计税价值的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市局与市财政局制定了《无原值房产计税价值核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  无原值产房是指由于各种原因,纳税人会计帐簿中无房产原值记载,无法向税务机关提供应税房产原始价值的房产或房产原值明显偏低的房产。
二、纳税人取得、使用无原值房产,应在取得或使用之日起30日内,填写《无原值应税房产计税价值核定申请表》,报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