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存量房评估办法》的公告【2018年修订版】【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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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存量房评估办法》予以公告,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2年2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存量房评估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存量房交易的税收征管,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应用房地产评税技术核定交易环节计税价格工作的通知》 ( 财税[2009]10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房地产模拟评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 财税[2010]105号)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 财税[2011]6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税务机关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
第三条 存量房评估应符合科学性、规范性、统一性和实用性的原则要求。
存量房评估应遵循下列原则:合法性原则,统一规范原则,估价时点原则,公平效率原则。
第四条评估方式主要以市场比较法理论为基础,以计算机手段为依托,采用批量评估为主,个案评估为补充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纳税人对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结果有争议的,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存量房评估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市场比较法的适用对象是在同一供求范围内并在估价时点的近期、存在着较多类似的房地产交易实例的房地产。结合同一地区的房地产交易情况,已建成的居住用房适用市场法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