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2011年04月29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为纳税人服务,完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涉税信息资料的保密管理制度,规范税务机关受理外部门查询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程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制定了《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实施办法》。现予以公告。
附件: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实施办法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为纳税人服务,规范本市国税系统对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依法制作或者采集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涉及到纳税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主要包括纳税人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纳税人、主要投资人以及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
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信息范围。
第三条 对于纳税人的涉税保密信息,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依法为其保密。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向外部门、社会公众或个人提供:
(一)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公布的信息;
(二)法定第三方依法查询的信息;
(三)纳税人自身查询的信息;
(四)经纳税人同意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履行职责的需要,税务机关可以披露纳税人的有关涉税信息,主要包括:根据纳税人信息汇总的行业性、区域性等综合涉税信息、税收核算分析数据、纳税信用等级以及定期定额户的定额等信息。
第五条 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受理、查询工作由各区、县局办税服务厅和相关业务科室负责。
申请查询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属于全市范围,且区、县局无法受理的,由市局相关业务处室受理或指定区、县局受理。
第二章 涉税保密信息的内部管理
第六条 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征管工作需要,向纳税人采集涉税信息资料。
第七条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环节采集、接触到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应当为纳税人保密。
第八条 税务机关内部各业务部门、各岗位人员必须在职责范围内接收、使用和传递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
对涉税保密信息纸质资料,税务机关应明确责任人员,严格按照程序受理、审核、登记、建档、保管和使用。
对涉税保密信息电子数据,应由专门人员负责采集、传输和储存、分级授权查询,避免无关人员接触纳税人的涉税保密信息。
第九条 对存储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纸质资料或者电子存储介质按规定销毁时,要指定专人负责监督,确保纸质资料全部销毁,电子存储介质所含数据不可恢复。
第十条 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或者办公用计算机系统的开发建设、安装调试、维护维修过程中,要与协作单位签订保密协议,采取保密措施,防止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外泄。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涉税保密资料的存放场所要确保安全,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第三章 涉税保密信息的外部查询管理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有权查询信息的第三方以及下列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对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进行的查询应在职责范围内予以支持。具体包括: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的办案查询;
(二)纳税人对自身涉税信息的查询;
(三)抵押权人、质权人请求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欠税有关情况的查询。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查询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应当向被查询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查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