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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非住房出租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非住房出租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京地税征[2009]37号 2009年02月13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废止第二条第二款。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删除第三条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现就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纳税人申报办理个人出租房屋纳税手续时,应携带出租人身份证明、房屋产权证书或购房合同或其他证明房屋性质的资料,各局根据实际情况,判定出租房屋性质,办理相关手续。
二、对个人非住房出租应征收的各项税费可选择以下方式计算缴纳:
(一)分税种计征方式:按照现行各税种政策规定,分别计算缴纳各项税费;
(二)综合征收率计征方式:
个人非住房出租月租金收入在我市营业税起征点(含)以上的,按照12%的综合征收率计征各项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