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2004]287号 2004-10-8
USHUI.NET®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 (
国税发[2004]108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结合全省地税征管工作会议精神,省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深刻领会《意见》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在总结多年来我国税收征管改革带来的一系列变革和取得的历史性进步的基础上,结合当前税收征管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了“以申报纳税和优手七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34字新税收征管模式,并对其内涵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诠释。与传统税收征管模式比较,新模式强调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意见》从加强税款征收管理、强化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加大税务稽查力度、整合信息资源、加强协调配合六个方面对新时期的税收征管工作作了全面部署和要求。各地务必要深刻领会新征管模式的内涵和实质,结合我省地税系统的实际,围绕广东地税全面建设税收强省的奋斗目标,以“大集中”征管信息系统的推广应用为契机,不断强化基础,健全机制,创新管理,优化服务,努力构建信息化支持下的现代税收征管新格局,推进税收管理的科学化和精细化,全面提升税收征管效能和纳税服务水平。
二、要夯实管理基础,全面落实各项征管措施
(一)规范执法行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1、统一纳税申报期限。为了确保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等纳税申报资料的完整报送,缓解办税服务厅的征收压力,降低征纳成本,纳税申报期限全省统一为月份终了后15日内。
2、规范、统一税务行政处罚标准。目前,各地在执法过程中对各种涉税违法行为的处罚存在着未能严格贯彻落实《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罚率普遍较低,处罚标准参差不齐,自由裁量度较大,而且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等问题。为此,省局将结合“大集中”征管信息系统的上线应用,对各类具体的涉税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和适用的处罚程序进行规范、统一,并对权限作具体的设定。在相关规定尚未出台前,各地在执行具体的税收行政处罚过程中要切实做到对同一种涉税违法行为要追究相同的法律责任,执行统一的处罚程序和标准,减少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
(二)加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征收管理
各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按照新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建筑行业《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的核发、外出经营报验登记、《外管证》的缴销等管理工作。要重点加强《外管证》核发的统一编号和专人管理,建立外出经营业户登记底册;要建立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与外出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的信息、交换制度,及时掌握外出经营业户动态管理信息,确保税源监控到位和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三)全面贯彻落实个体户“双定”征管实施办法
省局制定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已于10月1日起全面实施,相关的智能核定软件也将相继配套出台。各地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统一标准、统一方法、统一程序,加强个体核定管理工作。并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开展典型调查,制定行业核定定额最低标准。各市地方税务局应在今年年底前组织下级税务机;关开展对不同行业、地段和规模的双定户进行典型调查,通过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业户,深入了解其全面的生产经营状况,并确定具体的核定指标(经营项目、计算单位、地区类别和其他相关指标),运用主要成本费用法测算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双定户分类核定定额最低标准表》,并及时上报省局。
2、统一采用主要成本费用法核定定额。要按照主要成本费用法的计算要求,全面采集和核定相关成本费用项目的明细数据,并加强调查核实,解决核定过程缺乏科学、统一的标准,各地税负不一,核定定额普遍偏低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