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启用综合征管软件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功能模块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2008〕167号 2008-12-8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县 (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 《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启用综合征管软件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功能模块的通知》 (
国税办发〔2008〕3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委托代征手续办理问题
我区地方税务机关委托国家税务机关在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时代征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
教育费附加的,应参照本文所附的《委托代征税(费)款协议书(基本奏款)》(附件2)的内容,签订《委托代征税(费)款协议书》。《委托代征税(费)款协议书》在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之间签订,具体处理方案由市地方税务局与市国家税务局相互协商确定。各市地方税务局所属的城区、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和各直属机构不再与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各基层征管机构签订《委托代征税(费)款协议书》。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委托代征税(费)款协议书(基本条款)》的内容进行必要的补充和完善。
各市、县(市)级地方税务局不向受托的国家税务局发放《委托代征税(费)款证书》,也不向受托的国家税务局具体负责代征工作的人员发放代征证书。
二、代征范围
根据我区实际情况,目前,代征范围暂定为国家税务机关在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税款时,应征收的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
教育费附加。待时机成熟,再由双方协商扩大代征的范围。
三、关于征收票据使用问题
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在为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
教育费附加时,使用国税系统的征收票据。
在税收会计核算方面,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使用综合征管软件进行省级会计记帐统一核算,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负责有关会计核算、收入对账和汇总上报等工作。在每月上报的税收会计统计月报表中,将代征的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
教育费附加相关数据编入当期报表,汇总上报。
四、关于代征税款信息传递问题
各级国家税务局(计统部门)于月终后5日内(节假日顺延),将代征税费入库相关信息传送同级地方税务局(计统部门),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按月在《税收月快报》报表中反映。
代征税费信息传递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计统部门)另行规定。
五、关于代征
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
在严格依法治税、依率计征的基础上,为尽可能方便基层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进行高效操作,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应当区分以下两种情况确定代征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
(一)纳税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按照该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上注明的纳税人注册地的规定税率执行。
(二)纳税人未办理税务登记,临时到国家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的,根据 《财政部关于
城市维护建设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