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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全文废止】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全文废止】
穗国税发〔2005〕16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国税发〔2005〕9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局工作实际,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严格定额终审的管理,定额终审权由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委托下属的管理分局、税务分局局长行使,有关文书必须加盖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税收业务专用章后方能执行。

二、对集贸市场的分类管理,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 ( 穗国税发〔2005〕4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个体工商户的纳税申报仍实行按月申报,纳税申报资料的报送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使用电话语音报税和储税划缴的“定期定额”户不再实行报送纳税申报表制度,该部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由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