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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文废止】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文废止】
穗国税发〔2005〕4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市局对大、中、小型集贸市场划分的标准确定如下:

(一)年纳税额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为小型集贸市场;

(二)年纳税额3000万元以上至8000万元(含)为中型市场;

(三)年纳税额8000万元以上的为大型市场。

各单位要按此标准对辖内的集贸市场进行划分并实行分类管理。同时,对小型集贸市场的管理要结合市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协税护税工作的通知》(穗国税发〔2004〕40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协税护税工作的补充通知》(穗国税发〔2004〕439号)的要求执行。

二、对于所有定期定额征收的小规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实行报缴合一。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通过电话语音报税系统或储税扣缴方式缴纳税款的业户,不再单独填报纳税申报表。如当月开具发票金额大于核定定额的,按发票金额缴纳税款;如当月开具发票金额小于核定定额的,按核定定额缴纳税款;如当月实际经营额高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的,必须通过电话语音报税系统或纸质申报表按时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否则按偷税处理。

三、各单位应加强对集贸市场经营情况的调查,建立健全对市场的信息搜集和信息资料管理制度,及时掌握和了解纳税人的经营变化情况,提高税收征收的质量和效率。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主管国税机关应定期对集贸市场内经营的商品分类和单户经营者的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和信息采集,填写《集贸市场商品经营情况调查表》(见附件1、2),为审核纳税人申报准确性和核定定额提供依据。

(二)要求集贸市场的投资方或投资方委托的管理单位每季度提供一次市场内纳税人的有关信息,并于季度终了后15天内向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