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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市(地)县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市(地)县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黑国税发〔2008116 2008-7-4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全文修订并重新发布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市县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跨市(地)县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以及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预[2008]19号)精神,现就我省居民企业跨市(地)县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的有关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明确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