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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印制及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印制及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征〔2007〕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和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为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回收经营单位)的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现将废旧物资收购凭证(以下简称收购凭证)印制及管理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回收经营单位收购废旧物资,应按照市国税局《关于加强收购凭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