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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收购凭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收购凭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04-09 津国税征〔2004〕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收购凭证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收购凭证种类及适用范围
  我市收购凭证种类分为两种,一是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的《天津市统一收购凭证》(以下简称“统一收购凭证”),适用于纳税人直接收购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业产品时自行开立,用于进项税金抵扣。二是纳税人经国税机关批准印制的《印有单位名称的收购凭证》(以下简称“自印收购凭证”),适用于纳税人收购货物时自行开立,但不能做进项税金抵扣。
  二、收购凭证领购和印制的条件
  (一)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