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发[1999]71号 1999-5-27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鲁地税函[2007]9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 (
国税发[1999]5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
》 (
国税发〔1997〕101号
文件发布,以下简称《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和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范围和重点凡属于我省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且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纳税的
个体工商户,其缴纳营业税的应纳税营业额、缴纳资源税的课税数量和缴纳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均属于本次重新核定和调整的范围。对其他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私营企业、各类名为国有或集体实为
个体或私营的企业、个人承包或租赁的企业等的纳税定额,也列入本次重新核定和调整的范围。对本年度已进行过定额核定和调整的,且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的,可不在本次重新核定和调整的范围之内。我省这次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的重点是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
个体工商户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关于定额核定和调整的审批权限
凡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纳税的纳税人的应纳营业税营业额、缴纳资源税的课税数量和应纳税所得额,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
定额管理暂行办法
》所规定的程序进行测定,报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三、关于这次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有关政策界限
(一)准确把握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的政策界限。
1.关于重新核定定额问题。所谓重新核定定额,一般情况是指,某个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异议,申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的管理程序。此次总局在全国统一部署的重新核定定额工作是指,税务机关对某一行业、地域的定期定额定额户的定额普遍进行重新核定。除了要履行业户自报、典型调查、定额核定和下达定额四个法定步骤外,县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按行业、分地域划分定额等级,并重新确定每个等级的最低定额。
2.关于调整定额问题。所谓调整定额,一般是指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核定期内,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动,主动申请调整定额的管理程序。此次总局在全国统一部署的调整定额工作是指,税务机关对在核定期内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动,且未主动向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定额的部分业户,依法调整其定额。
(二)对于在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中,发现有实际经营额或应纳税所得额高于核定定额20%,而不及时如实向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定额等问题,要区别情况分别对待,凡在本次重新核定和调整工作开始后,主动按照税务机关规定期限到主管税务机关据实申请调高定额的,可从轻处理;反之,依照《
定额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的规定严肃处理。
(三)对于确实不能建账的
个体工商户,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履行审批确认手续;对于具备建账条件而未建账的,比照同类建账户的纳税水平,从高核定其定额,以促使其尽快建账。
(四)对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的
个体工商户,实行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确定应纳税额的办法,《
山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