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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撤并乡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收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撤并乡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收问题的通知
鲁财税〔2001〕16号 2001-5-15

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最近各县(市、区)对乡镇行政建制进行了调整,现就乡镇撤并后如何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撤乡设镇或将几个乡镇合并成一个建制镇的,其新设立的建制镇,按照财政部(85)财税字第143号和省财政厅(85)财税字21号文件的规定,对其镇整个行政辖区内的纳税单位和个人,依照5%的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撤乡设镇或将几个乡镇合并成一个建制镇的,其新设立的建制镇,应自设立的
【城市维护建设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