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农专发〔2020〕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农法发〔2021〕1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加快实施农业投入化肥定额制,促进绿色农业高质量发展,根据《
浙江省肥料登记和使用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商品有机肥生产与应用的意见
》等有关规定,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20年4月16日
浙江省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再创体制机制新优势 高水平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加快推进农业投入化肥定额制实施,减少化肥施用量,提高耕地土壤肥力、农产品品质和质量安全水平,促进绿色农业高质量发展,根据《
浙江省肥料登记和使用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商品有机肥生产与应用的意见
》 (
浙政办发〔2010〕151号
)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商品有机肥是需经肥料登记许可,利用本省畜禽排泄物等农业有机废弃物资源为主要原料、经发酵腐熟除臭后制成的有机肥料等产品,氮磷钾总养分、有机质、重金属及水分含量和酸碱度指标分别达到《有机肥料》(NY525-2012)、《生物有机肥》(NY884-201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9)要求的产品。以后年度上述标准发生变更的,商品有机肥产品相关指标所应达到的标准相应调整。
第三条 省补贴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重点支持化肥定额制实施区、化肥减量增效实施区、耕地质量提升区、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等实施区域,不得用于水产养殖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支持对象为推广使用商品有机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和农业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
第四条 省农业农村厅在各县(市、区)对商品有机肥产品需求意向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化肥定额制落实情况、历年实施绩效等情况,研究确定分地区商品有机肥推广任务,适当向商品有机肥产品推广应用工作做得好、化肥定额制有效落实、当地落实补贴资金的县(市、区)倾斜。
第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各地承担的商品有机肥推广任务,按照省对市县财政转移支付一类地区200元/吨、二类地区150元/吨的标准进行测算分配,实行“因素法”切块下达,由各地统筹安排用于支持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商品有机肥产品可实行分类补助,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自行确定,其中省补资金补贴额度不超过产品单价的三分之一。
第六条 省补贴商品有机肥产品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通过统一采购、补贴对象自主采购等方式,确定供肥企业。具体方式、程序由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并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七条 纳入当地采购的供肥企业按照约定保质保量定向、足额、及时供应补贴肥料产品到补贴对象。供肥企业所供肥料应附上出厂合格证明,每批供货应告知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每50吨至少随机抽取一个样品,做好留样封存,以备质量核查,同时农业农村执法部门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供肥企业应及时做好销售台账记录,向补贴对象免费提供施肥明白纸、产品使用说明书等良好的技术和销售服务,做好施肥技术指导,及时解决使用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使用补贴肥料产品若出现肥害症状,用肥主体、供肥企业应即刻停止用肥、供肥,并报告当地农业农村部门。
第八条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省补贴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细则,明确补贴对象、质量监管措施、操作流程和补贴资金发放程序等,细化组织管理和具体工作措施,并于6月底前将年度实施细则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备案。补贴对象的确定应遵循主体申报、村里公示(需留存公示照片)、乡镇相关部门核实、农业农村部门抽查审定的程序。
第九条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耕(土)肥技术推广机构要做好指导服务、推广培训和实施建档等工作,在公示、核实、汇总上报的基础上,严格核实、登记造册并公示供肥企业供应的肥料产品名称及数量、补贴对象、补贴金额和相应的产业、面积、数量(需留存公示照片),及时跟踪调查监测推广使用效果和了解补贴对象的意见。